全国工商联认为,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调查的现状及负面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猛发展,出口为实现经济增长、解决劳动就业作出了突出贡献。与此同时,我国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目也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2009年,据商务部统计,我国共遭受115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以反倾销为主,共75起,总案值127亿美元。国外反倾销调查,对我国相关企业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是直接减少出口,严重影响相关企业正常的国际市场开拓,来之不易的市场份额被顷刻压缩,致使受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二是积存的出口产品寻求新出路,对国内市场形成一定程度冲击;三是一起反倾销调查案件中的失利,往往引发其他国家对我国发起恶意反倾销调查的连锁效应,形成恶性循环。
全国工商联在分析了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主要原因:
我国相关行业在不同的国家与地区屡次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只能参照第三方的价格和成本确定正常价格。这是某些国家频频利用反倾销调查限制我国商品进口的最常用手段。二是在传统贸易限制措施(关税、配额、许可证等)不能再作为各国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庇护手段的情况下,各国以反倾销、反补贴等世贸组织(WTO)框架下允许的“合法”贸易保护措施取而代之。三是我国对有关国际贸易规则的理解、掌握和运用仍有待时日,相关的法制建设和应对体系有待完善健全。四是企业对反倾销的认知不足,高额的应诉费用,以及其它客观因素也会导致自身消极被动应对,致使我国较容易成为他国恶意反倾销调查的“狙击目标”。五是出口缺乏内部协调自律,粗放式出口增长方式损害了行业的长远利益。
全国工商联建议从明确界定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三方权利义务边界出发,以建立互动的行为规范为重点,设计一套务实、高效、科学的防范、引导和推动应诉的法律体系和联动机制,促使各方互相支持,合理妥善应对反倾销调查。
1.建立健全应诉指导机构。国务院相关部门应指导或协助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反倾销保障措施和信息中心,及时收集信息,掌握动态,指导企业了解反倾销调查的法律规范,提供咨询与服务。
2.明确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三方的权利义务。例如,三方共建立预警体系。政府利用公共资源优势,收集分析整理,及时告知企业、行业组织相关信息。行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规划行业长期发展,指导企业进行多样化经营;根据政府委托或授权,收集相关行业数据并及时予以整理,主动、及时掌握有利于应诉的有力证据。企业则应增强反倾销意识,主动配合行业组织开展治理工作,降低被诉的可能性;在出现预警信号时,应主动与涉诉企业进行内部协商,开展应诉准备工作。
3.设立反倾销专项基金。反倾销应诉费用开支巨大,行业组织可参照国外的做法,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各企业出口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的费用份额,设立专项基金。建议专项基金启动时,政府按照产业政策导向和行业的紧迫性,由财政划拨一定经费,启动专项基金,再由行业组织发起和筹集后续经费,专门权威机构进行托管和监督。基金主要用于反倾销应诉、专门机构日常运作等符合世贸规则的项目支出,同时要严格避免专项基金成为国外提起反补贴措施的借口。
4.建立健全高效、符合贸易规则的应对反倾销调查机制。在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各方衔接、配合及互动,降低或合理分担应对反倾销调查的成本,提高企业应诉的积极性,提升应诉的实际效果。整个机制的设立、运作等,均需符合国际条约和国家法律等相关规定。例如应突出和强调应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性,不应沾染过多的政府色彩。企业应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必须确保不涉及财政资金代付,防止落入反补贴陷阱。
5.支持行业组织在应对反倾销调查中发挥作用。在经费等条件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的前提下,由行业组织直接参与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能较好地动员企业开展应对工作,有效降低费用,而且因其熟悉行业价格等数据信息,应诉答辩兼具行业权威性与代表性。此外,行业式的联合应诉,对于确立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形象具有重大意义。应进一步创造宽松的环境,鼓励、支持行业组织拓展相关职能;动员涉案企业参加应诉;组织召开应诉会议;负责本行业产品出口价格的协调,维护出口秩序;参与本行业产业损害调查等。行业组织应完善自身职能建设,加强行业发展规划,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培育知名品牌,规范出口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