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中国陶制品对美国出口起点低,增长缓慢,至今仍在美国市场上占很小的比例。1981年,在市场销售量增长的情况下,中国陶制品仅占美国国内销售量的1.4%,显然这样微不足道的数量,不可能破坏美国市场。
B、事实证明,在1980年和1981年两年内,中国陶制品的进口增加的同时,美国国内陶制品的销售额也相应上升了,这就足以证明:从中国进口的陶制品与美国的陶制品在市场上并无明显的互相影响,根本不可能构成对美国市场的损害。
C、根据美国餐具市场的调查,中国对美国出口的瓷具与美国生产的陶餐具,无论从外观、所用原料,还是从使用习惯、配套方法以及推销渠道等方面来看,都是极不相同,也不类似的,根本谈不上“形成直接竞争”。
(2)从中国进口的陶制品并未造成对美国制造工业的威胁和实质性的损害。
A、忽视了从其他国家进口的绝对或相对减少这一重要因素。
对美国来说,从中国进口瓷餐具只是取代正在逐步退出市场的日本餐具,而并不存在损害美国陶餐具的生产和市场问题。
B、中国瓷餐具对美国出口之所增长较快,主要是由于美国国会批准中美贸易协作,中国商品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必然结果。因此,这种贸易的增长,完全是两国经济关系的正常发展,而不是破坏美国市场。
C、至于美国陶瓷产量之所以逐年下降,其真正的原因还在于美国本身的经济不振,在于其制陶工业经营管理不善,产品设计陈旧等原因所致。
D、美国的塑料、玻璃合成的廉价餐具正在日益取代其本国陶瓷餐具,使之越来越缺乏竞争性而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这也是影响美国陶餐具销售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我方所提供的调查材料和事实有力地驳斥了“美国餐具紧急委员会”所谓中国陶瓷餐具出口对美国生产和市场所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并且揭露和分析了美国陶瓷生产下降的症结所在,而美国陶餐具生产厂商既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调查材料以证明我国瓷餐具出口对美国生产和市场造成“实质性损害”,又不能证明这种“损害”与其“工业”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1982年8月3日对本案裁决时,不得不以4票反对、1票赞成否决了“美国餐具紧急委员会”对我国陶餐具“倾销”的指控,根据美国反倾销法诉讼程序的规定,该案即审理完毕,终止一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