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和反倾销威胁的双重夹击。出口企业应做好对国内外市场调研工作,优化市场结构,尽快转换竞争方式,变“以价取胜”为“以质取胜”。积极利用商标、原产地标志、包装、款式、公关、广告等非价格竞争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同时在制度安排上可以考虑“优质高价出口原则”。这一原则是为了制约企业的外销竞争行为和防止出口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而建立的准则。
这一准则首先强调的是高价。一种国内产品在向同一海外市场外销的活动中,外销价格高的企业将赢得市场。外销价格的比较在经过技术处理后可统一在离岸价上进行。由海关设置“价格门槛”,出口产品的外销价格只有高出这一“价格门槛”才能溢出海关输往目标市场。?
(2)政府努力创造条件,出口企业积极应诉。政府应努力为我国企业应诉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建立应诉与收益相对称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政府可通过双边谈判使更多的国家(地区)将我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排除。在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中与有关国家(地区)合作,争取修改“反倾销协议”的部分条款。而外贸主管部门应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进一步整顿贸易秩序,严格禁止出口企业相互倾轧、低价倾销的做法,同时,可建立反倾销信息中心,及时搜集信息,掌握态势,提供咨询,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对反倾销及时做出反应。另外,可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用以奖励积极应诉的企业和为涉案企业提供应诉经费扶持,等等。但问题是外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对象是各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如果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被动应付,即使应诉也难逃败诉的厄运。所以,政府宏观政策的实施,只有在出口企业微观活动的配合下,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企业在受到反倾销指控时,要积极应诉,敢于打“洋官司”。我国企业大量的反倾销应诉案件实践证明,打洋官司并不可怕,只要企业准备充分、据理抗辩。就能取得胜诉。?
(3)国家必须加强做好出口商品的协调管理工作,把抵制低价出口行为作为防止反倾销指控的首选措施,加大处罚违规企业的力度。要把提高产品质量、改进商品包装和售后服务作为开拓市场的主要手段,彻底改变以廉取胜的竞争办法。?
(5)建立专门的对付反倾销的机构。反倾销是一种较规范的行政调查行为。依据其基本原理,防范反倾销是有可能的。我国应建立一支有反倾销专业知识的人才队伍,设立专门机构研究欧盟反倾销法。同时,应考虑到由于反倾销案件应诉费用较高,而许多涉案企业所经营的金额并不大,难以支付这笔费用。可以考虑组织企业成立商会或协会建立反倾销基金,让商会或协会的会员每年按其出口额交纳一定比例的基金,用来对付反倾销指控。?
(6)加紧培养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才。目前,我国在反倾销应诉时,均聘请外国律师办案,这不仪要付出高昂的费用,而且在应诉和抗诉过程中往往无法充分反映我方意图,不利于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为此,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培养我国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业法律人才:一方面加强对欧盟反倾销法律和审理程序的研究,准确把握反倾销标准、依据和程序;另一方面从现有的外经贸管理干部以及律师、会计师、经济师队伍中选择在经贸、法律和外语等方而具有较高知识水和业务素质的优秀人才,进行集中强化培训,以加速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反倾销应诉的专家队伍,为构筑科学、高教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