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继甘肃省第一例对外反倾销“丁苯橡胶”案获胜之后,省内企业又一起获准反倾销立案调查并获胜的案例。这也是商务部首次初裁国外进口农产品倾销,是中国企业在农产品领域为保护自己利益而开展的反倾销,符合WTO《反倾销协定》的有关规定。
这次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是由定西市甘肃兴达淀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省区的7家企业联合发起的,全国另10家企业(其中有甘肃腾胜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祁连雪淀粉工贸公司)支持的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
本案于2005年12月29日申请,2006年2月6日立案,8月18日经商务部初裁胜诉,宣告了此反倾销案暂告一段落。本案立案时间仅用了两个月,是我国商务部立案最短的反倾销案。
国内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大多分布在边远地区,此初裁结果使我国数百万马铃薯种植农户得益,使省内30多家马铃薯加工企业直接受益。
我国是世界马铃薯生产大国,但由于加工技术的落后,我国马铃薯淀粉以往一直高价从欧盟等国进口。然而?近几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我国马铃薯淀粉生产加工能力迅速提高,其品质和产量达到了欧盟相同产品(腾胜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马铃薯淀粉高端产品的质量,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这大大削弱了欧盟向中国的出口。
初裁公告发布后,国内马铃薯销售市场价格立刻发生了可喜的变化,国外产品低价大量进口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国内受损害产业和企业得以较快恢复,产品销售价格回升,生产经营状况好转,效益显著增加。
甘肃马铃薯加工企业申诉欧盟向我国倾销马铃薯淀粉案,是企业合理利用国际通行规则、保护本省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免受损害的成功案例。
本案初裁获胜后,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徐守盛作了重要批示:“我省企业在商务厅统一协调下,积极参加反倾销调查,合理、合法地维护了企业利益,有效地保护了本省马铃薯淀粉加工产业,经验值得总结。”
今后,甘肃乃至全国会有更多的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与国外企业发生贸易摩擦,而甘肃企业反倾销案的获胜案例在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同时,又会对这些企业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兰州商学院财政金融学院尚可文教授表示,案例中甘肃企业的行为都是符合WTO规则的,这说明甘肃企业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同时也提醒甘肃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必须要在WTO的规则范围内向国际市场出口商品,以避免国外企业的反倾销诉讼。
案例的结果是甘肃企业都获得了胜诉,这不仅鼓舞了省内其他企业,同时也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首先,应该建立起产业预警机制,要灵活、及时地掌握国际市场的价格,如果发现国外企业存在倾销行为应及时做出反应。其次,要重点培养通晓WTO规则、熟悉国际贸易规律、熟悉各国相关法律的专业人才。
对于不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企业,要创造条件使其走向国际市场。要重点运用特定的信贷政策、税收政策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对于弱势产业,要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运用WTO中的例外条款继续实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