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倾销不是生产力落后的保护伞我们不能一味指责外国产品对我国的倾销,应当注意到我国产业自身存在的严重缺陷,生产力落后,产业组织不合理,经济效益低下。即产业竞争力不强。诉诸于反倾销法,并成功地得到反倾销保护,然而这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国家的反倾销措施,可以使这些企业暂时得到一个恢复的机会。但是,如果我们的企业不能励精图治,卧薪尝胆地苦干几年,最终还是要在外国同类产业的竞争下跨掉。应当牢记,反倾销不是永远的有力武器,更不能成为落后的保护伞。如果一个国家的某个产业,要始终在保护中生存,那么,这个产业就永远也不能成长起来,就永远无法形成自己的竞争力。所以反倾销只能是暂时的保护措施。
(三)需要建立企业自身的预警机制。如果一个企业自身没有很好的预警机制,就不可能在第一时间得到自己“已经或正在遭受倾销”。在企业产品销售量下降之前的前三年产量一直平稳上升,但在此销售年度或由于非企业的原因造成产量突然下降,同时国外的同类产品销售却持续上升,或由于国外产品的迅速进入市场,而使本企业的产品占有率下降速度较快,严重影响了本企业的销售,销售量下降。这时就需要企业自身的预警机制发挥作用,展开调查。
(四)加强与反倾销调查部门的联系。多与调查部门联系,能够更详细了解进行反倾销的具体实务,再提起反倾销诉讼后更有胜诉的把握,最好到商务部的反倾销调查局和国家经贸委产业调查局进行咨询和沟通,以便更好地做好各种准备工作,确定反倾销策略,组织好各种材料,以及其他准备工作。
(五)加强与本行业协会或商会的沟通和联系。按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一个企业要想提起反倾销申诉,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如第13条: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第17条: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要想启动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在国内产业中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或国内生产者的产量必须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才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要想聚集这么多的生产者,就必须依靠本行业协会或商会的力量,促使国内生产者达成共识,一同申诉启动反倾销调查。这时需要防止被调查的国外企业利用给国内企业许愿、提供技术支持、共同投资等手段来破坏调查。
(六)需要组成一个申诉小组来负责申诉。企业要提起反倾销申诉,必须要组成一个申诉小组来完成相应的申诉程序。小组成员应当包括:一名律师,一名会计师,一名熟悉本行业的申诉企业的代表和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