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众多应诉反倾销案中,导致败诉的最直接原因是中国企业经常被否决掉市场经济待遇的申请。在以往中国企业申请享受市场经济调查待遇时,由于申诉国认为,企业提交的是不完整的账目,其中相当部分根本未经过审计或没有按照国际会计标准进行审计而纷纷被驳回。而中国的有些出口企业在应诉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时所提供的成本资料并没有经过独立审计,有的企业为了应付申诉国的核查而进行突击审计,故其可信性也就大打折扣。此外,在反倾销诉讼中,可靠和经得起查证的会计举证才是惟一能说明中国出口企业成本信息的方法。要求会计举证所涉及的有关生产企业及出口公司的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资料必须可靠,账务处理方法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并在相关会计资料之间具有可验证性,否则会导致会计举证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