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市场经济待遇”国家是WTO原来的成员国对于后来加入WTO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成员的统称,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可能会对这些非“市场经济待遇”国家采取不同于它们的一些待遇。美国和欧盟都对非“市场经济待遇”国家的认定作了详细的规定。当应诉企业面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接受调查时,需要成本会计系统提供符合反倾销诉讼所需要的产品成本资料进行举证和诉讼。从某种意义上说,应对反倾销就是“扣成本”“拼成本会计”的工作。国际反倾销法中所认可的成本是指产品成本,它包括“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一般费用(selling and administrative and generalcosts,简称SA&G)”两部分,即反倾销调查中所指的产品成本除包括生产成本外,还包括“SA&G”。其中,“生产成本”通常是指在原产国正常贸易条件下的原材料成本、加工或制造成本,即原料、半成品和零配件的固定和可变成本、工资或薪金支出、燃料的支出、场地的租赁费及设备保养等支出。“SA&G”是指生产成本以外的有关成本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SA&G”中的一般费用是指在正常贸易条件下,除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外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笔者认为企业在遭受“非市场经济待遇”国家条件下的成本举证,需要提供以下的资料:
企业所提供的原材料成本应该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的成本、半成品成本、零配件成本和燃料成本等。在提供这些原材料成本时,应该将其原始凭证上所记录的历史成本和现行的合理市场价格相结合,尽量做到符合企业的实际支出又符合现行的价格水平,这样才比较有说服力。另外还需要提供企业对这些原材料的具体计价方法及选择这些计价方法的原因,并说明企业的做法符合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