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倾销调查中,正常价值应来自应诉企业自身财务记录中的成本和销售数据,这是WTO《反倾销协定》规定的唯一原则。《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中的“替代国”做法是一般法律原则的例外。该条规定,在中国企业或政府没有证明中国整体或某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时,对华进行反倾销调查的WTO成员可使用“替代国”做法。该条同时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替代国”做法均须在中国入世15年后,即今年12月11日终止。
欧盟是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WTO成员之一。对于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欧盟内部各有态度。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均反对终止“替代国”做法。法国和意大利对华贸易逆差较大,放宽对中国反倾销措施将进一步扩大贸易逆差。德国虽然保持对华贸易顺差,但德国国内产业特别是钢铁产业与中国产业在欧盟市场竞争激烈。欧盟其他关键产业,如光伏、陶瓷等,也由于与中国产业竞争激烈,均反对终止“替代国”做法。
在上述背景下,今年11月9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修改欧盟反倾销、反补贴法规的提案。这直接表明了欧盟对于终止反倾销“替代国”做法的基本态度。
根据新提案,欧盟将统一对所有WTO成员的反倾销调查措施,不再单独规定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方法。表面上看,中国不再被“歧视”,实际上新提案却在对所有WTO成员的反倾销调查中新增了一个“市场经济测试”程序,该程序为欧盟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继续对中国使用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打开了“后门”。
“市场经济测试”背后的逻辑是,在某些情形下,被调查的WTO成员的国内市场价格和成本“被扭曲”,不能作为合理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此时正常价值应依据所谓“未被扭曲的”国际市场价格或基准价格进行“构造”。具体情形包括政府干预国内市场、政府持有企业所有权、政府的公共政策带有歧视性等。
因此,在反倾销调查案件中,欧委会将首先调查该WTO成员自身或该被调查成员的产业是否有这些情形并发布报告。如果报告认定该WTO成员整体或具体产业具有上述情形,欧委会将依据所谓“未被扭曲的”国际市场价格或基准价格,即实质上的“替代国”做法,确定正常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