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应该采取的应对策略。首先,对内要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尽快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帽子。我国要加大经济改革和外贸体制改革的力度,加快产权改革,建立产权明晰、自主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发展模式,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和扶持,使中国的经济体制与国际竞争规则相融合,以事实证明中国属于市场经济,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其次,政府应该通过与西方国家的高层磋商,促使他们尽早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尽管我国政府在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中国政府允许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方在2015以前继续在反倾销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这只是个成员国最后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时间。如果努力交涉的话,可能在15年之内就会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自从新西兰率先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以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就证明这一策略是非常正确和有效的。
再次,在企业遭到国外反倾销调查时,政府主管部门应协助企业做好应诉工作。政府应该就我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与发起诉讼国的主管机构进行协商,来维护我国企业的权益,使我国出口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企业应该采取的应对策略。首先,出口企业要规范自己的商业行为,重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条件,随时准备应对反倾销调查中出现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其次,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提出市场经济的抗辩。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写问卷调查和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单,提供科学、真实、详尽的有关生产成本的数据资料,以证明企业在经营和法律上是独立的、自负盈亏的。同时,企业必须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健全的财务制度。再次,一旦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地位,争取在反倾销中选择对我国有利的替代国,即选择那些经济情况与我国相似,国内售价较低的国家作为替代国,不能听任进口国随意选择替代国。最后,合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反倾销纠纷。根据《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如果我方认为提起反倾销控诉的进口国的行为和反倾销措施有失公允,具有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和歧视性,则可向反倾销措施委员会起诉,请求公正合理解决。必要时,对倾销争议经双方协商后未能达成和解的,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