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贸易摩擦诉讼案中,中国企业应诉较少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中国企业对国外反倾销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应诉反倾销案不积极。1998年,欧盟一些生产商诉中国硅铁产品倾销,当时欧盟委员会分别向中国37个出口商发出调查问卷,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在各国审理反倾销案的过程中有一项基本规则,如果审理机关向被调查方(倾销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等)发出的调查问卷得不到答复,得不到可靠的资料,或对方不配合调查人员提供有效证据,审理机关只能偏听偏信申请方的资料,并依此作出裁定。因此,不积极应诉必然会招致严重的惩治性后果。
二是中国企业还没有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缺少应对反倾销案的能力。目前,中国企业普遍缺乏应付国外反倾销的机制,缺乏专门的应对机构和训练有素的人才。在13本和韩国,大企业内部都有负责反倾销的专职人员,可以迅速提交与反倾销相关的应诉材料,运用各种因素和力量对案件的裁定施加影响,力争使得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付出最小的代价,获得最佳的收益。而中国企业在这方面存在明显的差距,往往仓促上阵,心有余而力不足,兴师动众,付出很大成本,但是处处被动、效果不佳。
三是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案的效果不理想,也影响应诉的积极性。这一点在发展中国家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中表现得较为突出。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法律并不健全,在很多经济法规上都存在着违反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另外,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机构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有些政府官员处事有时不公正;再加上由于存在语言障碍,使很多中国企业对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案望而却步,失去应诉的信心。
四是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案的成本高于效益,制约了应诉活动。目前,中国出口的产品仍以“小商品”为主,价值小、附加值低的产品仍是出口商品的主流。因此,近几年各国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大多数也是一“小商品”诉讼案,尽管诉讼案多但涉案金额不大,如果中国企业对不同国家发起的每起反倾销诉讼案都进行应诉,就会产生应诉成本高于应诉收益的结果。这也是很多中国企业放弃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诉讼案应诉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是中国企业的规模过小,没有对反倾销案的应诉实力。近几年,随着中国实行全面对外开放政策,国家外贸体制放松管制,一些中小企业也拥有了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条件和机会。由于中小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差,造成竞争无序,互相拆台、大打价格战,反而给了国外企业和政府实施反倾销的口舌。在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倾销诉讼后,大多数中小企业叉不具备应诉反倾销的知识、经费、人员等实力,因此对反倾销诉讼案只能束手无策。
据中国驻外机构反映,中国商品在发展中国家并非没有市场,但由于中国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一些廉价商品一下涌人他国市场,引起当地生产企业的恐慌,要求其政府采取反倾销等保护措施。而一旦对方裁定反倾销成立,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反倾销关税又非常高,中国企业几乎无一例外地痛失了进口国相关产品的全部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