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仲成立之初,正是新中国百废待兴之时,当时海仲的第一任负责人邵循怡和高隼来为此付出大量的心血。
邵循怡早年毕业于清华大学。之后赴美国留学,在哥伦比亚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回国后,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研究室、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外交部中国联合国代表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他将当时国际通行法律和国际惯例介绍到国内,为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建设做了很多基础性的工作。
高隼来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律系。老一辈的法律人都知道“南东吴、北朝阳”之说。以前这两所国内著名法学院校培养了一批通晓中外法律的优秀法学人才。高隼来1952年到贸促会工作,负责海仲的具体业务。
海仲成立之时,聘任了一批杰出的仲裁员。例如代表国民政府做过东京审判检察官的倪征燠,中国海商法的奠基人之一的朱曾杰等等。
海仲成立后不久就迎来了第一个案件。1961年,外籍船舶“Varild”轮在长江口搁浅,上海打捞工程局对该轮成功实施了救助。在中方的坚持下,外方同意将救助报酬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中方指定王文林担任仲裁员,外方指定周启新担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谢中峰担任。这三位仲裁员都是当时国内大名鼎鼎的海事专家,尤其是谢中峰。他曾经代表交通部于1959年同苏联代表签署文件,接管了苏联驻大连验船处的全部业务,为新中国的造船验船事业奠定了重要基础。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外方同意支付中方救助报酬人民币27万元,这在当时是一个天文数字。从此,海仲在中国的航运圈里面声名远播。
1964年,为了发展远洋运输事业,周总理提出造船和买船同时并举的主张,得到毛主席的同意。为此,专门成立了中国租船公司。中国租船公司与国外船东签订的租船合同里面第一次写上了海仲的仲裁条款。此后几年,海仲陆续处理了几个涉及中国租船公司的租金支付、滞期费、速遣费等的案子。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中国远洋公司也都在自己的合同里面订入海仲的仲裁条款。
1966年至1976年是中国动荡的10年,在此期间海仲的工作也受到很大影响,但是仍然没有中断。1975年,海仲成功仲裁了广州海难救助打捞局与希腊银星船务公司之间的救助报酬纠纷案。
改革开放以后,海仲也迎来了一个进一步发展的机遇。自上世纪80年代初起,海仲每年都处理数十件海事案件,有力维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海仲在国内外的影响力日益扩大。
1984年,国际上著名的西英保赔协会代表其被保险人在海仲提起仲裁,请求中国租船公司向其支付“Ionian Pioneer”轮的速遣费。当时改革开放的时间还不长,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红色中国普遍持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本案的独任仲裁员刘绍山先生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支持了外方的请求。外方在拿到胜诉裁决书后对海仲连连称赞,并主动表示回去以后要在他们的船东中间宣传中国的海事仲裁。
1985年,英国托马斯米勒保险公司代表其船东与香港的星宿公司因租船滞期费发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海仲仲裁,开庭语言为英文。当时香港尚未回归祖国,该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外方,海仲对此极为重视,由高隼来、朱曾杰以及高宗泽组成仲裁庭,最终圆满解决了该争议。双方对裁决结果都很满意,称赞中国的海事仲裁具有很高的水平。
此后,海仲连续在1987年、1988年处理了几起双方均为外籍当事人的海事纠纷,例如希腊Stravelakis公司与美国Helcules公司间的“Kassandra”轮争议案,西德Gedelfi Grosseinkauf公司与日本Toholine之间的“Hersing”轮争议案,西德Alfred C。 Toepfer公司与希腊Promentheds公司之间的“Tauros”轮争议案等等,均得到当事人的好评。
1992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正式颁布。海仲在海商法出台前的制订过程中全程参与,结合自身的实践,提了很多宝贵意见和建议,很多内容已经纳入相关法条。
1993年,海仲参照国外标准合同格式,制定了中文版的航次租船合同、海上救助合同等数个标准格式合同范本,填补了国内空白。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生效。海仲借仲裁法实施的契机,进一步修订仲裁规则,规范、完善仲裁工作,促进中国涉外仲裁进一步国际化和现代化,建立市场化的仲裁机制。
1995年起,海仲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为适应国内外航运、贸易的飞速发展,扩大海仲的影响,先后设立了天津、大连、青岛、宁波、广州五个办事处。为配合上海建立国际航运中心的需要,2003年设立海仲上海分会。此外,海仲还设立了“物流争议解决中心”、“渔业争议解决中心”,在中国海事局的支持下,成立了“海事调解中心”,使海事仲裁向纵深化、更加专业化发展。
进入21世纪以来,海仲将会继续以高度专业的精神,独立公正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海事仲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