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文件下发后,明确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经中国贸促会批准,海仲上海分会2009年1月8日起同时启用“上海海事仲裁院”名称。这也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50年不断创新、提升海事仲裁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的功能、打造上海为亚太地区海事仲裁中心的重要之举。
海事仲裁作为拓展航运服务业、完善法治的重要内容,得到了上海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上海市政府在《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强调了要大力支持海事仲裁机构和海事司法机构建设。
上海市虹口区区长俞北华表示,海仲已有50年历史,是经验最为丰富的海事仲裁机构,在国际海事仲裁领域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2003年,海仲在上海成立分会,为解决上海的海事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如今,海事仲裁院的成立,将对上海成为国际航运中心起着重要意义。
目前,上海海事仲裁院正着力往具有公信力的,专业权威的,代表世界一流仲裁水平的国际性仲裁机构打造。其专业化、国际化的仲裁员队伍,也代表了国内外海事领域的一流水平。据统计,在本届海仲仲裁员名册中,共有仲裁员255人,四分之一是来自世界16个国家的外籍专业人士,代表海事仲裁的一流水平;此外还有渔业仲裁员名册、海事调解员名册200多人。海仲为了全力支持上海航运中心的工作,增聘了上海地区委员和海事仲裁员80多名,覆盖了航运物流各个专业领域。
为了使海事仲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海仲多次修改仲裁规则,引入海事仲裁国际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程序设计不断国际化和现代化,体现海事仲裁的专业特色。据悉,2009年海仲将对仲裁规则做第6次修订。学习借鉴国外仲裁机构的先进做法,将仲裁员的选定采用名册和名册外相结合的做法。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名册中列明的仲裁员,也可以选择名册外的专业人士做仲裁员。
然而,我国海事仲裁也还存在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上海航运交易所总裁张页表示,在长期实践中他发现,国外的船舶交易合同一般都是采用标准合同,合同中就已经列明了仲裁条款。而在我国,很多船舶交易合同就是一张白条,当事人还没有足够认识到要将争议解决方式写入到合同中去,更不用说仲裁条款写进合同。那么,如何将海事仲裁条款写入格式合同就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海仲上海分会秘书长蔡鸿达也谈了我国海事仲裁存在的另一个问题。他说,在国际海事仲裁领域,临时仲裁几乎占了主导地位,临时仲裁主要定明的是仲裁地点,很少会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国际通用的航运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更是如此。因而,很多国外航运人在合同中简单约定仲裁解决机构为“北京仲裁”或“上海仲裁”。而其本意是选择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北京仲裁”、“上海仲裁”这样的仲裁条款由于缺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从而其效力被否定,使得海仲及其上海分会无法受理订立此类仲裁条款的海事案件。
蔡鸿达呼吁,有关行政机关应对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予以修订。因此,有必要由政府相关部门(如工商局、建交委、港口局、海事局)牵头,协调航运协会组织,制定航运格式合同、规范各类航运合同,推荐海事仲裁条款,由合同当事人选择。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让海事仲裁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