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个国家(欧盟15国算一个成员),有的是针对上次会议发表自己的见解,有的提出了新的议题。总的来说,发达国家或国家集团态度比其他成员更积极,集中归纳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求有更加透明的政策法律和管制环境。
瑞士谈判代表认为,有效率的电信市场是国民经济乃至全球经济增长的源泉,然而重要的前提是要有一个清楚而可预见的管制环境。由于电信业的发展和技术变化,需要大量的投资,只有当运营商确信有一个清楚可预见的规则体系来保证开放和竞争的市场时,他们才会进行长期投资。
澳大利亚代表提出,认为许多成员国没有完全实行关于使互联安排和许可要求向公众开放的透明度义务,澳大利亚寻求促进透明的和非歧视性的分配稀有资源,要求在《参考文件》的基础上,对稀有资源的分配也能够对外国所有者实行非歧视性待遇。
第二,要求减少或取消市场准入限制。
瑞士代表认为目前的承诺水平是很高的,对于跨境提供增值服务,31%—37%的成员国的承诺中没有任何限制,同时对基础电信服务只有12%—20%的承诺完全没有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是最普遍存在于成员国承诺中的,原则性的限制主要在供应商的数量、法人实体的类型和外国资本的参与等方面,而且许多国家赞成对待特殊技术,比如卫星或无线通讯进行的服务给予特定限制。因此瑞士的建议,旨在加深并拓宽电信部门的现有承诺,认为成员国应把削减限制作为一项优先工作,而且应寻求技术中立承诺并完全遵守《参考文件》。瑞士代表指出,清楚而可预见性的承诺对于商业部门做正确的决策是非常重要的。承诺必须支持技术中立原则。电信业的承诺应结合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技术发展,以一种广泛的方式进行解释。
欧盟认为,由于大多数WTO成员国仅执行了部分承诺,对市场准入还有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的目的主要是限制运营商的数量,限制法人实体的类型或者外国投资者直接和间接投资的水平,这就减少了潜在的竞争。
澳大利亚就许多成员对合资企业的承诺限制提出了看法,认为这些限制抑制了电信企业的发展,应在承诺表中取消。同时,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构成电信服务的重大壁垒,因此正在探索如何确保关于电信服务的国内管制规则最透明和最少贸易限制的途径。
第三,实施合理的互联网计费。
为了实施合理的互联网计费,澳大利亚代表主张,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互联网付费安排应进行商业谈判,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端到端的国际传送线路的费用(the end to end costs of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link capacity);
★在占有统治地位的供应商和事实上有垄断者的地方,WTO成员国必须在促进国际互联网付费安排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作用。
美国在媒体上称,日本和欧洲移动电话运营商对美国收取的互联费高于成本,要求降低费率。并特别指出,日本NTT的收费过高且不透明。
第四,重申ITU的作用。
对于ITU对新一轮电信谈判的作用,许多成员给予了积极的肯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墨西哥代表,他们认为。
1.当在谈判时进行特别承诺和对电信服务进行分类时,为了与ITU和WTO间的合作协议一致,应考虑ITU的定义和服务部门分类表,以及GATS附件和参考文件中对电信的定义,这些都应作为谈判的基础。
2.“决算率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accounting rates)”应付诸实行,除非成员国一致决定导致其产生的一般条件不再存在,但大多数国家认为这些条件仍然适用。
澳大利亚代表也发表了类似的看法:ITU在改革决算体系方面取得了进步,为达到非歧视贸易安排,需要以ITU的改革为基础加强WTO协议。
第五,网络服务是美国谈判框架建议的重点。
美国对下一轮电信谈判提出了比较完整的框架建议,美国根据自身的利益将谈判重点放在网络服务上。美国的代表认为,WTO及成员国在吸引网络投资中应当发挥关键作用:
1.确保网络基础设施的提供者和使用这些设施的主要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3.符合GATS第6条,避免对竞争性服务提供者的不必要限制。
2.完全遵守《参考文件》,并适用于主要服务提供者;
4.全面承诺增值服务,并确保这些服务的竞争性提供者最小的经济管制负担;
5.全面承诺附加服务,附加服务正日益融合进以网络为基础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