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市场准入谈判组主席Luzius Wasescha认为进来的磋商使成员在不少问题上的观点趋同因此公布此次案文。新案文与此前版本的最大不同之处是明确提出了关税削减公式的系数值和相应的灵活度值。主席在案文的前言中表示,如何解决某些成员提出的工业部门全面关税削减谈判仍存在较大分歧,而特惠侵蚀(preference erosion,指某些发展中国家担心此前由一些特惠贸易安排而取得的对发达国家市场准入的优惠政策因WTO下最惠国待遇原则而受到关税普遍削减的不利影响)以及某些成员提出的特殊待遇等问题也存在争议。
所谓“部门”谈判是指成员自愿参加的对某些工业部门产品进行比一般公式削减幅度更大的关税削减谈判,目前考虑的部门有14个,包括化工、森林产品及工业用机械等。工业化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称发展中国家在此次谈判中的总体关税削减程度较低,作为补偿他们要求市场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巴西和印度参加部门自由化谈判。此举遭到发展中国家的极力反对,因为多哈回合谈判授权指令明确指出参加此类谈判是非强制。他们只愿意承诺参与讨论,包括部门谈判的产品范围、例外以及未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适用关税。部门谈判的拥护者非常希望大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承诺参与部门谈判,原因有两个:一是如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共同占有世界贸易较大份额;二是如果部门谈判最终没有如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参与,那么(中国的)出口商将从世界其它地区的低关税中获益而免于国际竞争。
在NAMA案文的前言中Wasescha主席写道“如何在不改变部门谈判非强制性的同时让成员承诺参与部门谈判以及开展部门谈判的时间”仍需进一步研究,他强调在部门谈判问题上“我们离达成共识还相去甚远”。案文本身用方括号表示出这一问题的悬而未决。在附件中,案文提出两个方案,第一种方案是由“部门谈判”的拥护者支持的,列出了参加各具体部门谈判的成员;而第二种则仅列出“愿意参加部门关税削减谈判的成员”,而不将成员与具体部门挂钩。
对于另一个棘手的问题——特惠侵蚀,Weasescha大使的案文纳入了前任主席在7月小型部长会议失败后所作报告中提出的折衷方案。为了缓和多哈回合谈判成果给那些长期受欧盟和美国贸易优待的最贫困国家带来的影响,新案文允许欧盟和美国对某些税则(主要是纺织品和服装,欧盟还有一些渔类产品)的多哈回合关税削减承诺适用10年的过渡期(先前的方案是5年),以缓和相同产品其它更具竞争力的潜在出口商替代现有供应商的速度。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称会不同程度受到影响,从而寻求例外,要求美国和欧盟对他们的某些出口品以正常速度削减关税。这引发了亚洲最不发达国家如孟加拉国、柬埔寨和尼泊尔的反对,因为他们没有得到免税进入美国市场的待遇,而他们出口的此类产品却遭遇比非最不发达国家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更高的关税。新案文为孟加拉国、柬埔寨和尼泊尔各指定了5个税则,对这些税则美国只适用5年过渡期。新案文指出属于可以因特惠侵蚀而例外的产品10年之内暂时免于任何部门自由化谈判,10年期满后部门谈判的参与方需与特惠接受国谈判新的关税削减。
工业化国家适用的瑞士公式的系数为8(通过使用瑞士公式,所有关税均被削减至“系数”值以下,原关税值越高削减幅度越大,越低削减幅度越小)。
对于三十多个需要适用关税削减公式的发展中国家有三个可选方案:选择的系数越高,享受的免除削减例外的灵活度越低。
若选择系数为20:可对14%税则适用公式要求的一半的削减,前提是这些产品的进口价值不超过非农产品进口总价值的16%;或可以对6.5%税则完全免除关税削减义务,但前提是这些产品的进口价值不超过非农产品进口总价值的7.5%;
若选择系数为22:可适用半数削减的税则为10%(总价值不得超过10%);或允许5%税则完全免除关税削减义务(总价值不得超过5%);
为了避免发展中国家将“灵活度”例外产品集中于少数几个工业部门,案文规定了“反集中”(anti-concerntration)条款,要求发展中国家对HS(海关产品分类统一系统)下每一章不低于20%税则或9%进口价值的产品适用完全关税削减。
案文表明对两类特殊发展中国家——即小型脆弱经济体(SVEs)和非最不发达国家中工业品关税约束范围低于35%税则的国家(即所谓的“第6段”国家)——适用较温和的关税削减已基本达成共识。
小型脆弱经济体包括安提瓜和巴布达、牙买加、蒙古、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国家。对他们不适用标准的“瑞士”关税削减公式而只要求他们将关税约束在某一平均水平,从而他们可以自行决定哪些产品进行较小的削减而对其它产品予以较大的削减,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新案文根据小型脆弱经济体的当前关税水平为他们设立了四个级别的削减义务:对于贸易额占世界制造业贸易总额不到0.1%且当前工业品平均约束关税高于50%(含50%)的国家需对所有工业品关税予以削减且将平均关税约束在30%;现平均约束关税在30%和50%之间的国家应适用27%的平均约束关税;现平均关税在20%至30%之间的,所有工业品的平均约束关税应削减为18%;现平均约束关税不到20%的国家应对95%税则予以5%的关税削减(或将非农产品的平均关税削减至相应水平)。
对于第6段国家(包括喀麦隆、科特迪瓦Cote d’Ivoire、加纳、肯尼亚、毛里求斯、尼日利亚):现关税约束范围低于工业品税则15%的需将75%的税则约束在35%的平均水平;而关税约束范围在15%到35%之间的国家需将80%的税则约束在相应水平。
新加入的成员比其它成员多3年多哈回合关税削减执行期(如中国有13年的分阶段实施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