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中设有8个非领导职务: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1)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数的1/3,其中巡视员不超过4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1/3,巡视员不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务职数不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
(3)省辖市(行署、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1/3,其中调研员不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4)县级(地辖市、旗、省辖市的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机关各部门,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超过科级职务职数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