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口货物的监督管理,加速口岸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八条,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进口货物,如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未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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