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进口工作必须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有计划有选择地引进国家迫切需要的先进技术,进口关键设备、重要原材料和国内短缺的市场物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编制计划:
(一)对外贸易进口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进口工作必须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国家批准的对外贸易进口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办理。
(二)对外贸易年度进口、计划经批准后,由对外贸易部和有关部门执行。执行计划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可商同国家进出口委和国家计委研究解决。
二、审批货单:
(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货年度进口计划,国家进出口委责成各归口单位对各订货部门申请的进口货单进行复审和综合平衡,然后送对外贸易部。凡外贸部所属的专业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订货单,由外贸部批转有关外贸公司办理进口;凡属经国务院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订货单,由外贸部核转有关工贸公司办理并划拨外汇。
(四)国务院批准的外贸年度进口计划以外的订货和为贯彻对外政策必须进口的项目,有关部门必须先送国家计委和国家进出口委审查,签署外汇和人民币投资情况,再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避免多头批准订货,以保证国家外汇收支平衡。
(五)各部门经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进口订货,同银行签订贷款还款协议,并单立外汇帐户。 订货单须经归口单位审核 (其中成套项目须由银行审核)后再送外贸部门办理订货。
(六)各部门使用留成外汇的进口订货,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归口部门共同审查(凡国内能生产的或在国内能调剂供应的,不得进口)后,由外贸部门办理订货。
三、外汇使用:
(七)外汇由国家统一管理,各部门使用外汇必须经国家批准,并按批准的项目专款专用。
(八)各部门进口订货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品种、数量、外汇额度掌握订购。外汇有结余时,原则上上交国家统一使用;外汇不足时,应相应减少订货数量或向原批准单位申请追加外汇,也可以在本部门同一外汇项目内订货卡片之间相互调剂。
四、对外订货:
(九)对外贸易部按照国务院的批示,负责签订政府间的贸易协定,并组织有关外贸公司、工贸公司执行协定,签订合同。必要时,也可组织地方外贸公司、地方工贸公司对外谈判,签订合同。但在价格掌握上要接受有关外贸专业总公司的指导。
(十)对外贸易部根据国别政策和国别贸易平衡情况,负责组织有关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做好进口商品的国别安排。
(十一)为了有效地对付国际垄断组织和更好地进行价格斗争,对国际市场垄断性强,竞争激烈的某些商品, 如: 民用飞机、大中型电子计算机、船舶、各种车辆、钢材、铜(包括铜矿砂)、铝、化肥、橡胶、木材、棉花、涤纶棉、粮食、植物油、食糖等,均由有关贸易公司会同订货部门统一对外谈判成交。上述商品工贸公司如有少量急需的订货,在同外货公司联系后,也可直接对外购买,但在国别(地区)政策、对外价格掌握上要接受外贸公司的指导。
(十二)外贸公司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工贸公司,应凭正式批准文件和企业章程向国家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后方能经营进出口业务。否则,海关不接受申报,银行不予开支立户,报刊不给刊登广告 。 经国务院批准的工贸公司只负责办理其批准经营范围以内的进口订货,包括技术和商务谈判,对外签订和执行合同。未成立工贸公司的部门,及工贸公司经营范围以外的进口订货,均由外贸公司办理,包括对外谈判,签订和执行合同。对技术条件比较复杂的进口订货,由订货部门为主谈判技术问题并对所签订的技术条款负责,以外贸公司为主负责商务谈判,签订合同,技术谈判要和商务谈判紧密结合。
(十三)要重合同,守信用。对外签订的合同,订货部门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要力争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进口任务。
(十四)为完成订货任务必须出国考察的,外贸公司报外贸部批准;工贸公司报主管部审批。为了执行进口合同必须派出国的实习、培训、监造、检验、接运小组等由外贸公司或工贸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经主管部批准后组织派遣。各部门派出国小组均应征得驻外使馆同意。出国小组在国外工作期间受驻外使馆领导。回国后要写出总结报告,抄报国家进出口委和外贸部。
出国小组所需外汇由订货部门在申请订货时一并申请 , 人民币费用由各部门自行解决。
(十五)对未成立工贸公司的部门经批准进口的飞机零件、体育用品、乐器、特殊药品和小额零星的科研器材等,经外贸部同意后,可由其自行采购或通过特殊渠道购买。
(十六)凡经国务院批准经营寄售、代销、展销、维修业务,属于专卖品(如烟、酒、饮料)和各部门使用的进口物资,由外贸公司对外谈判,签订协议;属于某一个部门的专用物资可由有关工贸公司对外谈判、签订协议;对内设库和经营管理等事宜由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联系国家物资总局、商业部等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对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存入经海关同意的指定仓库,并由海关监管。
(十七)各部门经批准承办的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项下的进口订货,应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和有关规定办理。
五、财务结算:
(十八)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的进口订货,一律实行独立核算,对于所发生的盈亏,按“关于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十九) 各部门进口商品对内作价, 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办法办理。属于按代理进口的,承办公司一般的按照进口到岸价格收取百分之三以内的手续费。
订货部门申请进口订货,必须事先落实人民币资金,否则外贸部门不予办理订货。订货部门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进口商品作价办法,及时向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支付货款。
(二十)订货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负担应交纳的关税和工商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