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民事纠纷诉诸法院,请求给予司法保护,应当就其权利的产生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
证明,只有这些事实得以证明并由法宫通过裁判的形式加以确认的情况下,当事人的
权利才能受到法院的保护。因此,法官一般都将证明责任分配给权利主张者,而权利
主张又必须以其提出的各项事实主张成立为基础。当然,出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及价值考虑等因素,立法者也总要适当地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当事人双方,而并非由一
方单独来完成。因此学者在阐述民事证明责任分配时,也要受一定的价值观的影响,
并相继创立了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但不管如何,现研究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者
立场不外乎两种:一是认为证明责任分配可作抽象统一的分配,并力图找到一种公平
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的统一原则;二是认为证明责任无法作出统一的、原则性的分配,
法官只能就个案中的特定具体情况来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前者可以说是
通过法定规范来分配证明责任;后者可以说是通过单个的实质性原则来分配证明责
任。按照实质性原则来分配证明责任的最大缺限是有损法的安定性。因为,证明责任
的分配就是法定的对真伪不明的风险分配,它需像其他法律规范那样事先存在并能够
为人们把握。如果法不具备安定性,那么法的可预测性将荡然无存,由此导致诉讼中
证明责任分配的前置作用也将不复存在。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最重要的也是最著名
的观点当属罗森贝克的规范说。罗氏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遵循一个基本规则,
而这个基本规则又是与实体法规范的内容和文义捆绑在一起的。但是不可否认,包括
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没有哪一个原则能够从理论上证明在
任何法律领域内都能经得起考验,且完全能够担当起所有证明责任问题的重任。就规
范说而言,它也并不能完全解决环境污染、医疗纠纷等损害赔偿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问题,并且规范说也没有考虑到当事人接受证据难易以及保护社会弱者的需要等情
况。然而,如果采取同时并用多个原则的学说,或者参酌各种学说来解决证明责任的
适当分配问题也不是没有问题。原因是,首先必须对这些原则划定界限;其次,因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