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某于2007年11月23日向被告车某的账号上汇款30000元。原告称上述款项是被告与其合伙做石油生意自己给被告汇的出资款,因石油生意没做成,故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出资款的30000元;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原告所主张的30000元汇款系原告向自己偿还借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上述30000元的汇款的性质,原、被告均没有证据证明。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对要件事实承担主张责任,并在该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承担证明责任,在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只能依证明责任法进行裁判,即通过证明责任的分配决定胜负。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30000元汇款的性质均不能举证证明,而原告给被告汇款的行为是有意识地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必然有其目的和原因,原告主张“上述汇款系自己拟与被告合伙做生意而支付的出资款,现因合伙未成,被告获得30000元汇款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应当对“被告获得30000元汇款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现原告未能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即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利用证明责任法进行裁决的案例。那么,谁负有本案的证明责任,谁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一)不当得利案件的要件事实和证明对象
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也是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1)一方(被告)获得利益;(2)他方(原告)受有损失;(3)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诉讼中,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必须由当事人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
一般情况下,对于前两个要件事实(本案中被告取得存款获得利益及原告受有损失),举证较为容易或者无需举证,对于谁应承担证明责任也不会产生争议。但对于第三个要件事实即被告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往往双方各执一词,并各自提出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时,对该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应由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常常存在较大分歧。
(二)“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一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证明责任的分配
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汇款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呢?依被告的主张是归还先前的借款,原告则主张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原、被告双方均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的义务,即被告应对“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负举证责任,而原告则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负举证责任。在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真伪不明,法院既不能仅根据原告的主张,得出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事实是真的结论,从而判决原告胜诉;也不能对这一事实作出否定性的结论,直接认定被告获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只能依证明责任法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