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该草案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做出了调整,要求诉讼双方在就医疗“过错”举证时,要由患方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仍由医疗机构承担。
不仅如此,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卫生部副部长王国强进一步提出 ,医疗举证倒置带来的负面效应已渐凸现,这一法规是否应取消,必须认真论证。
那么,原本颇受好评的医疗举证倒置制度究竟遭遇了什么困境?这一制度究竟何去何从?日前,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调查。
近日,记者从黄岛区法院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强强(化名)4年前在岛城一家医院出生,但不幸的是,在他出生后不久就出现新生儿窒息,虽经治疗,但强强并没有好转,后来被确诊为脑瘫。强强的母亲认为 ,这完全是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孩子出生时缺血缺氧性脑病 ,最终导致孩子脑瘫。为此,他们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根据现行医疗举证倒置规则,患者提出异议后,医院需要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但由于目前脑性瘫痪的病因尚不明确。因此,在鉴定结论不明确的情况下,由于该医院未能举证证明强强的损害后果必然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最终,法院审理认为 ,医院在为强强实施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失,“胎儿宫内窘迫及新生儿窒息是被鉴定人发生脑性瘫痪的危险因素之一,但与被鉴定人脑性瘫痪后果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尚难以确定”。
“医疗诉讼从‘谁主张谁举证’发展到‘举证责任倒置’,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因为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相比,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李沧区法院一位常年从事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审理的资深法官介绍说,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要求医疗机构对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进行举证,更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让受到医疗侵权的患者及家属获得较多的赔偿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