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约二分之一,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经常会碰到案外人对夫妻的共同财产主张权利(多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情况,由于其真假难辩,法院深感头痛。
??如有一案例:原告吴某起诉被告沈某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被告称其名下的存款10万元中,有8万元是其父母存放在其处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余下2万元才是共同财产,同意各得一半。而原告认为10万元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一并分割。
?? 对此诉争的处理,在审判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处理结果不尽一致,影响司法公正和执法统一。如有的在离婚诉讼中,对争议财产不作处理;有的按一般财产处理,一方主张权利,另一方认可,认定为案外人所有;还有的要求离婚案件当事人去向案外人主张权利,等等。
?? 笔者认为上述做法均有不尽合理之处。案外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利,应当由案外人在限定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人为原告,离婚当事人双方为共同被告;案外人只起诉一方当事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另一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离婚案件中止审理。案外人不起诉,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系争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
?? (1)离婚案件,就其财产部分的处理,有与一般财物纠纷案件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尽一致的一面。相同的地方是,两者都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不一致的地方是,离婚案件除了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外,还要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论案外人还是夫妻双方当事人,凡对夫妻财产主张权利的,均要承担举证责任。无证据或举证不足的,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2)一般财物纠纷案件中,主张权利人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无需将其夫(妻)列为共同被告。但在夫妻离婚的特定条件下,法院应当防止当事人可能实施的规避法律行为,如夫妻一方为达到离婚后侵吞共同财产的目的,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将夫妻的贵重物品或存款说成是案外人的,或者夫妻假离婚,企图逃避巨额债务等,故必须将夫妻双方共同列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