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重庆南岸区的林某和廖某已结婚20多年,原本恩爱和睦。1987年,女儿娜娜出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无尽的欢乐。可林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一个偶然的电话,不仅击碎了他的家庭,也彻底击碎了他的梦。
他向法院诉称,去年6月,妻子廖某同干亲家伍古通电话时,他在分机中听到妻子跟对方说:“你还有个女儿在这里,林某那个傻儿已经帮你养了16年……”
为证实妻子的说法,林某悄悄带女儿到重庆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娜娜与林某的亲子率为零!
前不久,他将前妻和伍古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南岸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伍和娜娜的亲生父女关系成立,并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失8万元,还要求伍古单独赔偿其抚养费、教育费、保姆费等7万余元。
审理中,法官建议伍古提供自己的基因样本做亲子鉴定,但被拒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结合此案,伍古的基因样本应当是一份对伍古不利的证据。因为在法院审理期间,法官多次建议伍古提供基因样本,与娜娜做亲子鉴定。假如鉴定不是亲生关系,伍古就证明了自己的清白。而伍古拒绝提供基因样本进行亲子鉴定,由此可以推定:伍古是娜娜的生父,其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