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文书证是当事人提供的在国外或域外形成的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该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在诉讼中使用本国的语言、文字是国际通用的一项原则,也是涉及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问题。当事人提交的在国外或域外形成的外文书证或说明资料,目的是为了让法官知晓其中的内容,以支持自己的请求,而法官不可能通晓各国的语言,因此,要求当事人提交此类证据的同时,必须附有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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