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起诉或反诉材料】条文主旨为编者加,以下同。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本条是对原告起诉和被告反诉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所作出的规定,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一百零九、一百一十条就诉权行使和证据要求之间的关系所作出的具体解释。被告反诉时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2)反诉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3)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适用同种类的诉讼程序;(4)反诉必须不实属于其他专属管辖的案件;(5)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
1?《民事诉讼法》第3、63、108、109、110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对出具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的请示的答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适用问题的规定》第8、11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4条
6?《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7?《 电子签名法》第7、8条
第二条【举证责任与分配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条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含义的全面概括;二是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具体包含两层基本含义:一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