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一国法院提出民商事请求时,法官面临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定性(识别),即应确定是否为涉外案件,是什么性质的涉外案件等。依据国际私法理论及实践,依法院地法定性(识别)适用于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因素的定性,我国理论及实践均是根据法律关系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来确定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即三要素中只要一个要素在外法域,就应视为涉外。外法域不仅指外国,也包括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外法域不包括我国台湾地区,这应该理解为有关涉及台湾地区的合同纠纷案件不视为涉外案件。
当某一争议被识别为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后,适用法律时应依次考虑以下问题:
如果案件属于某一国际条约适用的范围,而当事人双方又是国际条约的缔约国,该国际条约又对案件的实质性争议作出了具体规定,则应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制作判决书时应注意优先引用国际条约,但在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完善时,与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一并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