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审判制度要求公正与效率相统一,从程序和实体上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不断地追求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的终极目标,我们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地探索,以求找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法。笔者认为,当前边控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尚需修改和完善。
(1)应当合理设置边控的申请周期。当前边控的申请周期设置不太合理,按照公安部规定,每次边控的申请周期为3个月,当边控期届满之前,必须申请续控。由于申请边控或续控的手续比较繁琐,要经当事人申请、原审法院初查、上级法院复查及省公安厅审批并办理上网三层把关,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涉案人采取了边控措施后,往往会因需要多次办理续控手续。3个月边控期的规定,使得办案人员和相关部门在办理手续上多次重复,极大地耗费了当事人及相关部门的人力、物力。如能把边控制度与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保全制度中冻结股权、银行存款等相关规定统一起来,则显得较为科学合理。边控期限延长后,即使因当事人之间纠纷得以解决等原因需要对边控予以解除,也可以及时办理撤控手续。
(2)办理边控手续的规定不够细化,有些未作规定。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仅规定了财产保全措施,未将边控等行为保全措施涵盖其中。在“两法”和《若干规定》中虽然对边控的基本原则、审批权限及具体办法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其中有的规定不太具体,有的方面甚至没有规定。如法院对于边控申请的受理与审查、边控通知的送达、边控决定的审批等方面都没有相应规定,有待完善。诸如在申请的审查环节,需要本着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在适用“两法”和《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保全的相关规定,要求边控申请人办理相应的边控担保手续,防止出现因当事人申请错误而导致的相应赔偿。
(3)对当事人及涉案人员权利义务的设定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如何依法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当前边控制度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若干规定》要求法院在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时,可以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了结之前,不得离境;但是未明确该当事人如果表示异议如何处理,没有赋予被控方当事人或涉案人员申请复议的权利。在采取边控以后,被控对象通常会很紧张,即使法院详细告知其法律权利与义务,也常常会求助于所属国的使领馆保护,或通过向各级部门反映等途径向法院和办案法官施加影响。如果在相关的法规中,依法明确给予被控对象申请复议的权利,就可以避免被控对象因无法申请复议而到处告状。法院也可以变被动为主动,依法高效地处理案件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