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杨某二人原同在云台大岛养殖场从事水产养殖, 2000年5月至9月间杨某多次从金某处购买鱼饲料,在支付部分款项之后,余款10068元一直未付,在金某的多次催要下,杨某出具了欠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于2000年底付清。到期后,杨某以饲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给付余款,金某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于今年1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付款期限为2000年底的口头约定均予认可,杨某到期不履行,金某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受到侵害。因此,若无特殊原因,金某应至迟于2002年底起诉,而金某于今年初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相应证据,显属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公力救济权,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邓毅(特约法官,新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生活中,各类纠纷可以说无处不在,如何保护好自己的权利?有的人会认为权利受到侵害,到法院起诉当然就可以得到保护,殊不知要得到公力的救济还必须符合法定期限的要求,这就是法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即是说,在通常情况下,诉讼时效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起算的方法主要有:1、约定履行期限的,以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以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必要准备时间的,则以该期限届满之日起算。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起算。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期限到达之日起算。5、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赔偿请求权,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以损害事实发生之日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一段时间当事人才知道的,以他知道之日起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侵害明显的,以受伤害之日起算。侵害当时没有发现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所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6、其他法律特别规定。但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此外,诉讼时效的期间包括:1、短期诉讼时效。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的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就海上货物运转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2、长期诉讼时效。如,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等等。
因此,上述金某诉杨某偿还货款一案,应属2年普通诉讼时效,金某在4年之后才提起诉讼,法院虽然可以受理,但其诉讼请求依法被判决驳回,丧失胜诉权,金某的实体权利已无法得到公权力的救济,除非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自愿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