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从事家居用品、装饰用品等商品销售的外商独资企业,被告是一家经营与原告相似商品的企业,与原告构成同业竞争关系。原告于2008年2月2日注册了“www.haus658.com”的互联网域名,并出资人民币51,000元委托上海意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网页设计,网站上线后原告对该网页设计进行了作品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2009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的公司网页(域名:“www.chailtte.com”)大量抄袭原告网页的设计创意,除直接盗用原告的网页底纹(该底纹系原告特有商品的照片)作为其网页底纹外,网页的排版方式、色彩、栏目按钮设计等均抄袭自原告网页。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被告网站中使用的侵权图片及抄袭原告的网页;被告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