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GPX国际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马萨诸塞州奥尔登东方大道730号。
代表人Craig A, Steinke,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王光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荣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
被告烟台中策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凤凰台路2号。
被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金尚路89号。
委托代理人熊闽良,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GPX国际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中策橡胶有限公司、被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被告烟台中策橡胶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加拿大安大略省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金尚路89号,属于本院辖区,本院作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烟台中策橡胶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烟台中策橡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受理费50元,由被告烟台中策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