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对本域名争议进行审理裁决。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答辩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专家组认为: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人对其主张权利的名称或者标志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是其投诉能够得到支持的一个基本前提。解决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投诉人负有对争议域名或其识别部分是否享有民事权益的举证义务。专家组经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核实,投诉人只提交了一份证据,文字为英文,其内容为World Snooker 授权 TOM-online Beijing, China注册World Snooker在中国的、网址为www.worldsnooker.com.cn的官方网站。专家组认为本案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的事实。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专家组不能认定投诉人在中国享有涉及本案相应名称或标志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投诉人称:“World Snooker”系世界斯诺克协会的商标,该标识已在英国等国家进行了注册。此外,世界斯诺克协会还注册了Worldsnooker.com、 Worldsnooker.net 、Worldsnooker.co.uk、WPBSA.co.uk、WPBSA.com、Worldsnooker.org等域名。对于投诉人的上述主张,专家组认为:首先,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世界斯诺克协会对“World Snooker”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在先民事权益,比如商标权或其他权益;其次,即使投诉人在本案中所主张权利的名称或标志应属于世界斯诺克协会,也理应由世界斯诺克协会出面主张权利,投诉人不是本案适格的投诉人;如果投诉人代世界斯诺克协会提起投诉,应获得世界斯诺克协会的特别授权。
投诉人称:在2004年8月27日,由sohu网站初次注册争议域名作为世界斯诺克中文官方网站。2005年3月,经世界斯诺克协会授权指定,投诉人取代 sohu网站承办世界斯诺克中文官方网站,自此争议域名被解析给投诉人合法使用。2005年8月底至9月初这段时间,在sohu网与投诉人协商转让域名的过程中,被投诉人于2005年9月12日抢注该域名。对此,专家组认为,中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保护“域名权”的规定,域名登记注册程序只是对网络地址标识的管理规范,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并不因域名的登记注册而产生新的知识产权权利。因此,即使世界斯诺克协会以及sohu于2004年就首先注册并且使用了争议域名,注册并使用域名并不能证明世界斯诺克协会以及投诉人在中国享有涉及本案相应名称或标志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必须同时满足该条所规定的三个条件,投诉才应当得到支持。鉴于投诉人在中国不享有涉及本案相应名称或标志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不能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规定,故对于投诉人的投诉是否满足第二、第三款有关规定之审查已无必要。所以,即使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或者被投诉人存在恶意,投诉人的投诉也已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