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何礼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佛山市南海嘉荣华装饰设备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封边机。
二、被告何礼强现存涉嫌侵权产品封边机16台按每台6000元人民币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嘉荣华装饰设备有限公司收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嘉荣华装饰设备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日起分批运走该批封边机,三日内运完。被告何礼强派一名技术人员同原告方技术人员一同在原告处检验该批封边机,经检验完好、合格后,原告佛山市南海嘉荣华装饰设备有限公司按约定价格三日内向被告付款。
三、 被告何礼强保证以后不再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封边机,否则赔偿原告佛山市南海嘉荣华装饰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0元。
四、被告何礼强赔偿原告佛山市南海嘉荣华装饰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人民币。
五、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540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嘉荣华装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4540元,被告何礼强承担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