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2xxx19751203xxxx,系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xxx栋xxE。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树林路地铁车辆段。
委托代理人:杨智锋,该公司职员,身份证号码:362xxx197709154xxxx
委托代理人:杜鑫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身份证号码:430xxx640605xxxx
上诉人张清伟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11日、2005年4月18日,地铁公司向社会发布“关于有奖征集深圳地铁运营优质服务品牌宣传口号(词)的通告”,内容为:为宣传深圳地铁运营优质服务品牌,向社会征集宣传口号(词),要求:l、宣传口号(词)立足于地铁公司特色、宣传深圳地铁、树立“服务于民”的公众形象;2、宣传口号(词)应是对地铁运营服务理念的高度提炼,要求简洁明快、朗朗上口,富有创造性和较强的时代感召力,字数在20字以内(另需提供500字以内的创意说明);3、宣传口号(词)限于中文,文理通顺,避免歧义。征集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需从地铁公司网站WWW.SZMC.NET下载并填写或到各地铁站售票问讯处索取《深圳地铁运营优质服务品牌宣传口号(词)征集表》,可通过邮寄、传真、发电子邮件的方式投递稿件,截止日期为2005年5月l0日。本次征集活动设一等奖1个,奖金5000元;二等奖2个,奖金l500元;三等奖3个,奖金800元。该通告另立了三条附则,l、凡送交稿件者视为确认并遵守本通告的各项规定;2、入选稿件作者同意将著作权无偿转让给地铁公司;3、所有稿件恕不退还。
张清伟看到地铁公司的上述征集通告后,按地铁公司的要求填写了《深圳地铁运营优质服务品牌宣传口号(词)征集表》,以发传真的方式向地铁公司投递了参选作品;2005年4月22日,张清伟又通过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地铁公司投递了参选作品。张清伟投递的参选口号为:“地道服务,铁心选择”,其创意说明为:“1、‘地道’含义有二:一是‘地下通道’的意思,即深圳地铁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在地下进行,这反映了地铁运营的特点;二是‘尽心尽力、勤勉、优质’的意思,即深圳地铁为广大乘客提供的是地地道道的服务;2、‘铁心选择’含义有三:一是说为广大乘客提供‘地道服务’是深圳地铁公司铁了心的选择,持之以恒;二是说因为有深圳地铁公司的‘地道服务’,广大乘客铁了心要选择乘坐深圳地铁,而不是其他交通工具;三是‘铁心’还和‘贴心’谐音,代表深圳地铁公司和广大乘客心贴心,零距离”。地铁公司认可收到了张清伟的上述《深圳地铁运营优质服务品牌宣传口号(词)征集表》,认可张清伟向其投递了上述作品。
地铁公司自发布上述征集通告起,至2005年6月7日统计投递作品时止,共收到近3000条参选口号(词)。这其中包括刘某某参选的“深圳地铁——地道的服务,深情的祝福”口号,其创意说明为:“地道本意为专业,指专业的服务,同时有‘地铁’之意…服务是深圳地铁运营的目的…”;马某某参选的“地地道道,服服贴贴(服服铁铁),你我都好”口号,其创意说明为:“…谐音和谐,人人看的懂…”;谢某某参选的“深圳地铁,地道铁切,送您好运”口号,其创意说明为:“…地道是地下挖的通道, (又指)如地道的中国人地道的服务;铁切与贴切谐音,用于地铁服务,一语双关…”;金某某参选的“地地道道的深情——深圳地铁”口号,其创意说明为:“…地地道道,纯粹的深圳关爱,特别优质的服务…”;刘某某参选的“地道的服务,铁定的诚信”口号,其创意说明为:“深圳地铁的服务是优质的,…地和铁体现了描述的主体,…”;裴某某参选的“地道本色,铁定为民”口号,其创意说明为:“…地道字义上是地下通道,还有一层含义是指人的诚实、本份、守信,喻指地铁的服务特色…”;桂某某参选的“风顺达,贴心你我他,深圳地铁”口号,其创意说明为:“…‘贴’同‘铁’音…”;其他人向地铁公司递交的参选口号亦涉及了“地道”、“贴心”字样。
地铁公司邀请七名人员组成了“有奖征集活动终评委员会”。2005年6月9日,地铁公司公开了有奖征集活动评选结果,具体结果为:一等奖空缺,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三名,张清伟没有获奖。地铁公司称,“上述‘有奖征集活动终评委员会’七名人员集体创作出深圳地铁运营优质服务品牌宣传口号——地道服务、贴心一路”。2005年7月6日,地铁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其使用“地道服务、贴心一路”口号的创意,“地道服务”喻指“地铁服务”和“地地道道、实实在在的服务”,“贴心一路”寓意深圳地铁以人为本,提供周到、细致、温馨、贴心的人性化全程服务:“贴”谐音“铁”,一语双关,有异曲同工之妙,每个词的第一个字连起来读就是“地铁(贴)”,且“务”和“路”押韵,整个口号工整对仗,简单易记、感染力和表现力强。随后,地铁公司在地铁车票使用规定、安全守则、乘客服务指南、便民服务指南、地铁公司网站上、地铁站台上对“地道服务、贴心一路”口号进行宣传。
张清伟看到地铁公司的上述“地道服务、贴心一路”的口号宣传及创意说明之文章后,认为地铁公司剽窃了其参选作品“地道服务,铁心选择”,且未经张清伟许可擅自修改张清伟作品,侵害了张清伟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及获取报酬的权利。地铁公司则抗辩称: “地道服务”是服务行业通用的口号,且在地铁运营前已经开始使用,故地道服务没有独创性。张清伟的“铁心选择”意为乘客铁了心的选择乘坐地铁,而地铁公司的“贴心一路”意为地铁公司优质的服务,这与张清伟不同,地铁公司的口号押韵,而张清伟不押韵。地铁公司的口号是由从事宣传、交通等方面的人士及学者所组成的专家评委会集体创作出来的。因此,张清伟对地铁公司的侵权指控不成立。
原审法院认为,因张清伟向地铁公司投稿的宣传口号,在地铁公司所举办的征集活动中未获得奖项,故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地铁公司的宣传口号“地道服务、贴心一路”是否剽窃了张清伟的参选作品“地道服务,铁心选择”。
地铁公司称,“其邀请的‘有奖征集活动终评委员会’七名人员,集体创作出深圳地铁运营优质服务品牌宣传口号——地道服务、贴心一路”,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地铁公司所称的上述口号,其著作权应归地铁公司享有。张清伟的参选作品“地道服务,铁心选择”,作为一个整体,是张清伟在看到地铁公司的征集通告后,所独立创作的作品,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后张清伟将该作品投递给地铁公司,地铁公司亦认可收到了该作品,这说明地铁公司接触了张清伟作品。但地铁公司使用、宣传的作品“地道服务、贴心一路”,与张清伟的投稿作品“地道服务,铁心选择”相比,并不构成实质相似。理由是: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欲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其整体构思和具体的表达形式经过了作者独立思考,运用了自己的聪明才智和技巧,付出了创作性劳动,并获得了创作成果,而不是直接从他人那里复制、剽窃或抄袭而来。地铁公司征集的宣传口号通告,要求表现地铁公司地铁经营优质服务的理念,即一方面要强调地铁公司经营地铁的性质,又要强调地铁公司优质服务的特点,在本案中,除张清伟外,向地铁公司投稿的其他人,如上述提到的刘某某、马某某、谢某某、金某某、刘某某、裴某某、桂某某等向地铁公司投递的稿件(作品),在表达形式上均提到“地道”字样,意指诚信、优质服务之意,这说明在表达优质服务的宣传时,很容易使人想到用“地道”来表达,而“地道”的字面意思指地下通道,与地铁公司经营的地铁谐音,因此其属于社会公共知识的范畴,故简单地以地铁公司也使用了“地道服务”的表达形式与张清伟相同或在表达形式的字样上相同率高,就判断地铁公司抄袭了张清伟作品,有失偏颇。判断本案张清伟作品与地铁公司作品是否实质近似,应从两作品的整体表达形式上来判断,因为对于八个字之宣传短语作品,某个关键字选择的不同,其表现形式的个性特征会完全不同,张清伟的作品是由“地道服务”和“铁心选择”两个部分组成,地铁公司的作品是由“地道服务”和“贴心一路”两个部分组成,地铁公司的作品“务”与“路”押韵,而张清伟参选的口号不押韵,押韵的表达形式读起来上口、好记、容易推广,起到画龙点晴的作用,“贴”与“路”关键性字眼的选择,这对由八个字组成的广告口号的选择非常重要,体现了地铁公司作品表达形式的独创性和个性特征,与张清伟参选作品的表达形式不同,且“贴心一路”与“铁心选择”的表达形式不同,不存在抄袭张清伟作品的情形。因此,张清伟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原审法院予以驳回。地铁公司的抗辩主张成立,原审法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清伟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张清伟负担。
张清伟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张清伟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地铁公司负担。理由是:一、从作品的创意来看,地铁公司照搬了张清伟的创意,只是进行说明时稍加变化而已。从表现形式看,两个作品均是八个字,修辞手法相同。两件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二、地铁公司密切接触过张清伟的作品。三、地铁公司未经许可修改并使用了张清伟作品,侵犯了张清伟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四、一审法院定性错误,对作品的比较方法和结论都是错误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双方当事人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另查明,2005年8月30日,张清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地铁公司,请求:l、地铁公司以任何方式使用“地道服务,贴心一路”时,应当注明“根据张清伟作品‘地道服务,铁心选择’创作”;2、地铁公司在深圳市主要报刊上向张清伟赔礼道歉并发表其作品“地道服务,贴心一路”源自张清伟作品“地道服务,铁心选择”的声明;3、地铁公司立即停止对未表明出处的作品“地道服务,贴心一路”的使用;4、地铁公司向张清伟支付作品使用费人民币1万元;5、地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张清伟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张清伟根据地铁公司的征集广告,向地铁公司投递了独立创作的参选作品“地道服务,铁心选择”,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张清伟系该参选作品的作者。张清伟对该参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地铁公司的宣传口号“地道服务、贴心一路”与张清伟的参选作品“地道服务,铁心选择”是否构成实质相似。
从地铁公司经营范围、宣传口号的使用目的以及征集通告的要求看,征集口号需要表现地铁经营优质服务的理念。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作品的创作空间和表达形式均受到限制。因此,对比地铁公司的宣传口号“地道服务、贴心一路”与张清伟的参选作品“地道服务,铁心选择”是否构成实质相似,不能仅仅从字数、文字是否相同来对比,更重要的是应当从两个作品的整体表达形式进行对比。张清伟的作品是由“地道服务”和“铁心选择”两个部分组成,地铁公司的作品也是由“地道服务”和“贴心一路”两个部分组成。从整体表达形式看,地铁公司的作品“务”与“路”押韵,读起来上口、好记、容易推广,体现了地铁公司作品表达形式的独创性和个性特征;而张清伟参选的口号不押韵,与地铁公司作品的整体表达形式不同。从作品的两个组成部分看,两个作品前半部分都是“地道服务”,根据地铁公司征集口号的要求,很容易使人想到“地道服务”这种表达形式,而且,从征集的稿件情况看,很多稿件也采用“地道”这样的表达形式;两个作品后半部分“贴心一路”与“铁心选择”的表达形式完全不同。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地铁公司的宣传口号“地道服务、贴心一路”与张清伟的参选作品“地道服务,铁心选择”不构成实质相似,不存在抄袭张清伟作品的情形。
至于张清伟上诉主张地铁公司照搬了张清伟的创意问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不保护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创意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此,张清伟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张清伟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