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2001年11月29日,原告的母亲李永吉因交通事故死亡,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致公安机关无法进行尸检,不能确认系何方当事人违章所致,彭州交警大队告知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未向人民法院主张交通事故赔偿的权利。2003年2月17日、3月7日彭州交警大队分别寄给原告两封挂号信,通知原告于2003年2月21日上午9时、3月13日上午9时到彭州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处理交通事故,被告彭州邮政局下属的太清邮政代办所分别于2003年2月18日、3月8日将该两封编号为0536、0595的挂号信投递到彭州市太清镇独林村邮件接转点。2003年3月14日彭州交警大队以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调解,以编号为0826的挂号信寄给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告知原告调解终结,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太清邮政代办所于当日将该封挂号信投递到彭州市太清镇独林村邮件接转点。2003年3月24日独林村负责接转邮件工作的季文云将原告的三封挂号信托人带给原告,致原告未按通知日期参加交通事故的调解。原告以被告投递挂号信件延误向本院起诉。在庭前双方均同意的调解中,被告彭州市邮政局自愿给付原告2 000元,原告不同意,坚持其诉讼请求。在开庭法庭辩论结束后,征询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时,二被告不同意调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⑴、2002年1月17日彭州交警大队寄给李永吉家属的一封挂号信,编号0787,内容为2001年11月29日9时许,在郫彭路彭州市太清乡独林村3组路段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因李永吉死亡后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就将尸体火化,致公安机关无法进行尸体检验。本案经查不能确认李永吉死因,该事故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所致。现告知本案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⑵、2003年2月17日寄给原告的一封挂号信,编号0536,内容为原告于2003年2月21日上午9时到彭州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处理2001年11月29日的交通事故。
⑶、2003年3月7日彭州交警大队寄给原告的一封挂号信,编号0595,内容为原告于2003年3月13日上午9时到彭州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处理2001年11月29日的交通事故。
⑷、2003年3月14日彭州交警大队寄给原告的一封挂号信,编号0826,主要内容为因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到该队调解交通事故,调解终结。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⑸、2003年4月9日成都市公安局法制处寄给原告的一封挂号信,编号0951,内容为原告申请对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⑹、2003年3月24日原告出示的季文云的录音附录音记录。主要内容为2003年3月24日下午6时许,季文云托他人才将彭州交警大队寄给原告的2003年2月17日、3月7日、3月14日的三封挂号信交给原告。
⑺、2003年5月16日独林村委会的证明,主要内容为在20年前,太清邮政代办所与独林村委会协商确定独林村季文云商店为本村邮件报刊接转点,由季文云负责接转本村的邮件报刊工作。
⑻、2003年6月17日季文云的证人证言,主要内容为季文云负责独林村接转邮件报刊工作已有20多年历史。
⑼、2003年2月18日、3月8日、3月15日太清邮政代办所投递邮件清单,三份清单内容分别为季文云收到原告编号为0536、0595、0826的三封挂号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