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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乘车人的伤害赔偿案责任在谁?思维导图

茶饭无心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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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乘车人的伤害赔偿案责任在谁?
责任
赔偿
伤害
原告
被告
驾驶
当事人
机动车
规定
法院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案例

为把本案彻底查清,郑州高新区法院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将摩托车驾驶员平平以第二被告人的身份追加到法庭。庭上,第一被告邹某辩称:不同意再向原告张某支付剩余的费用是有原因的:一是该事故经过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现场处理,认定二被告、即车祸双方驾驶员应承担同等责任外,原告张某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二是原告要求的各项赔偿费用太高,让自己无法接受。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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