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的案件。
根据1991年4月9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申请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申请人,既可以是该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是作为债务人的该企业自身。但无论是债权人提出申请,还是债务人提出申请,都必须向破产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依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性质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申请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等法人破产的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的规定。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的案件,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做到了依法办事。当区法院接到平顶山市新华区纺织品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依法审查情况,确认符合立案条件,即依法裁定进行破产程序。然后依法组成清算组,公告申请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审查债权人资格,通过分配方案,依法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他们在具体工作上也是认真细致的。在审查破产财产中,查出扬州、叶县有两处欠该企业款,立即追回,列入破产财产范围;在审查债权人资格中,发现有的主体有变化,即依法通知变更。这些做法都是很好的。
需要指出,原审法院在宣告债务人平顶山市新华区纺织品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裁定中,同时裁定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扣押和冻结)。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和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是两项内容截然不同的程序,前一项是没有执行内容的,后一项是具有扣押、冻结等执行内容措施的。对于不同性质的事项,我们认为,应当分别制作不同的裁定。在本案中,应分别制作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裁定和对其财产予以扣押、冻结的财产保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