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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中止谈“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思维导图

几点疏雨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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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中止谈“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
原则
损害赔偿
道路
交通事故
人身
一起
责任
民事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案例

2005年6月21日,原告张山之妻陈红乘坐被告李军的出租车回家时,途中追尾与被告钟志伟停放路边修理的大货车(没有设置路障和警视标致)相撞,导致陈红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钟志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李军被依法收押。大货车的实际车主是钟志伟,登记车主是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高安支公司参加了第三责任险。因此原告将四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万元。本案在开庭前,被告李军向法院提出申请:认为自己因本次交通事故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已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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