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黄某与胡某(原审追加的原告)系夫妻关系,胡某与原审被告谭某系表叔侄关系。原审被告谭某与萍乡市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赣2号车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后原审被告谭某未征得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与二原审原告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书。此后,原审原告胡某未经原审原告黄某同意,与原审被告谭某又签订了一份解除转让协议。原审原告黄某知道此事后,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原审被告谭某返还转让款。但原审原告胡某经法院合法传话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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