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期货交易中代理人以虚假账单诓骗造成被代理人损失而引起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代理人责任的承担问题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围绕这一焦点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陈坚的身份问题”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居间人、委托代理人和表见代理方面的内容。
所谓居间人是指不受任何人委托,自己从事居间行为的个人。居间行为是根据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成交机会即提供商业信息,他方当事人在居间人介绍的交易成立后,向其给付一定报酬的行为。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起的是穿针引线的媒介作用,不需要以委托人名义向第三人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
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享有代理权的代理人。
而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要构成表见代理必须满足如下要件: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者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4、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在本案中,根据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和原被告双方质证可知,被上诉人陈坚不是被上诉人中期公司的职员,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其身份在于作为上诉人与中期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以及后来履行期货经纪合同的具体义务时,作为上诉人的代理人而存在。
其次,对于“上诉人的交易损失责任承担问题”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委托代理中委托人损失责任承担方面的内容。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由于存在代理关系,因此被代理人实际上是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活动,活动的结果应当有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也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代理人在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的相对人存在过错,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应当由其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中期公司在履行期货经纪合同过程中没有对相关的合同中的内容进行谨慎的审查,导致上诉人对陈坚的身份发生误认,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因而由中期公司对陈坚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足部分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提示:本案主要涉及表见代理这一法律问题。表见代理是比较学术的词汇,在日常生活中,通常体现在在没有代理关系中,合同的相对人误认为对方有代理权,而与之签订合同,和这种相信是有根据的。常见的表见代理的事由包括:工作证、空白合同书、介绍信及商业惯例。举个例子:比如甲是A公司的业务员,业务是代表A公司同B公司经济往来,现在,甲辞职了,此时A公司一般会更换业务员并告知B公司。但是,如果此时A公司忘记了告知B公司,甲离职后又打着A公司的旗号找B公司和往常一样签订合同。那么此刻,A公司需要为甲的行为负责,也就是承认甲同B签订的合同。甲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起到了代理的效果,这种代理就是表见代理。
那么我们要问,为什么要A公司承担甲行为的后果呢?这是由法律权衡到市场交易效率的结果。试想,如果明明B公司有理由相信甲就是代表A公司来的(比离职前就经常做此业务或者出具了单位介绍信),那么B公司作为一个审慎的主体是尽到了合同相对人的识别义务的。此时需要保护这种交易秩序。如果还要追根溯源每次都核查是否甲真的代表A公司的意志,这是影响市场交易效率并且无形给B公司增加了负担。因此,简单的说,如果B有理由认为甲是A公司的代表人,那么,A公司就要为甲和B公司的合同承担责任。这里,我们要注意,合同的签订中,既要认识到代理的法律效果,也要在代理解除后及时通知合同的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