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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应主动追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被告思维导图

琴瑟如你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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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应主动追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被告
第三
人为
被告
请求权
独立
主动
法院
第三人
诉讼
权证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案例

1987年10月25日,王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造林合同。约定,该村委会将座落于刘家村民小组的一片家庭经营山(该山场曾失火被烧过,面积叁佰亩)承包给王某造林,造林经费包括:抚育费每亩40元,由村委会贷款。当年造林包括刀、锄、抚育每亩付款22元。以后每年刀、锄、抚育每亩6元,连抚育三年等。合同签订后,王某在该山场栽种了杉木,并进行了刀、锄、抚育、补苗等,实际造林634亩,经林业工作站验收合格。1992年,王某外出经商,委托其岳父徐某管护该山场。1995年3月1日,村委会又该山场与某绿化中心签订国家与集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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