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解决纠纷的方法可能很多,但最佳的只有一种一样;针对案件可适用的裁判方法也可能很多,但最佳的也只有一种。对不同裁判方法的使用的顺序问题,美国、英国等国家在判决中不仅承认不同裁判方法的冲突,而且表明冲突的选择理由。甚至意大利民法第十二条规定,法官在解释法律时,有义务首先考虑其文字含义,而在文义上不清楚时才去考虑立法者的意图。一般说来,案件如果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而适用的法律又需要解释时,首要的是文义解释方法,当文义解释不足以解决问题时,如出现多种含义时,就要采取体系或逻辑的解释方法,如果还是解释不通,则有必要将目的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综合运用。
如果案件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首先考虑是否适用扩张解释,采用扩张解释的裁判方法,就是尽量将现有的法律,根据其立法目的,对其适用的范围和案件类型进行扩张,从而将该案件与解释的法律形成涵摄。如果扩张的法律解释方法也行不通,则采用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但是,同样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之间会存在着冲突。这些方法的适用顺序一般是,首先适用目的性扩张,其次是法律类推,再次是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帝王条款”,最后才是法官可以直接创造法律规则。
在这些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中,目的性扩张和法律类推两种方法最容易相混淆。所谓类推适用,是指就法律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与之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裁判案件的方法。如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目的性扩张,是指由于立法者用于表达立法意图的类型过于具体,造成法律文义未涵盖的系争案件类型,为实现立法目的,有必要超越法律文义的规定,将该类型包括在该法律适用范围内的方法。扩张解释不是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是指通过分析条文内涵将法律条文中过于狭窄的含义加以扩大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目的性扩张和扩张解释的区别标准在于“预测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如果扩张超出法律条文可预测的范围,则是目的性扩张;如果扩张前后的内涵相同,并没有超出法律条文的本意,则是扩张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