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与时俱进,树立新的民事诉讼证据理念。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有不同的证据标准。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要高于民事诉讼,它要求证据确实充分,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民事行政诉讼主要涉及财产,证据只要求比较充分,证据盖然性占优势即可。目前,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绝大多数是刑事检察工作出身,原有的刑事证据观念已经根深蒂固,因此,转变观念尤其重要。
第二,对民事申诉案件事实的审查认定,要从,客观真实转变到,法律真实上来。在长期的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一直对实事求是原则在诉讼中的运用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甚至等同于证据制度本身,认为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与民事纠纷的原始真相绝对一致。伴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与诉讼理念的更新,人们已逐渐认识到,在民事诉讼中追求绝对客观真实既不可能,也不必要。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须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即,法律真实,就可以认为是满足了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因此,对裁判的错误认定,应当以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证据为基础,不能以补充的诉讼证据作为抗诉的理由或重新认定事实和改判的依据。
第三,在加强审判监督的同时,要加强对法官执法活动的监督。民事审判活动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的,法官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民事证据规定又扩张了法官的权力。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的社会制度中缺乏对法官进行有效监督的机制,加之一些法官素质不高,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审判实践中,难以避免个人意志代替国家意志,导致滥用权力,甚至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所以必须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对法官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矫正,对构成渎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抗诉案件应由上级法院再审。目前,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大部分都是发回原审法院再审。由于原审法院对来自检察机关的监督容易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很可能影响案件错误的纠正,使抗诉失去意义。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对于一些复杂案件,一般都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或庭长院长批示,这样的案件若发生错误后,再由原审法院纠正,是很难的。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因此,只有明确规定抗诉案件一律由上级法院审理,即同级抗同级审,再审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尹庆富 王佐玉 丁治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