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笔录证言是美国证据开示程序中最重要的方法。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将证据开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定程序制度。 有关笔录证言的规定也更加系统化。
庭外笔录证言分为口头询问和书面询问两种情况,在实践中,口头询问是常用的方式。口头询问一般由双方律师协商进行,无须法院许可。询问地点通常为律师事务所,不公开进行。如证人距离法院较远,可采取书面询问方式。申请调取笔录证言的当事人送达通知并提出书面询问后,对方当事人自接到送达通知之日起14日内可向申请笔录证言的当事人提出反询问。经数次反复后,申请笔录证言的当事人将所有询问及答复记录下来,寄给法庭速记员。法庭速记员在申请笔录证言的当事人及其律师未在场的情况下询问证人并记录。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8条详细规定了作成笔录证言的参与人员。
在美国境内或服从美国管辖权的准州或岛屿属地内,庭外证言应在依照美国制定法或进行询问地的法律授予举行宣誓权的官员的参与下或者在由诉讼系属法院任命人参与下作证。被法院任命的人有举行宣誓并让证人作证的权限。
对利害关系人资格的限定:庭外取证不能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亲属、雇员、律师、法律顾问或者该案件律师、法律顾问的亲属、雇员或者对诉讼有经济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公证官员参与下进行。
录取笔录证言,除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参加外,一般法院速记员作为公证人参加,由他来主持被询问人的宣誓并记录证人证言。申请录取证言的当事人,可以用录音机录音或录像机录像,但作为证据的庭外证言必须由速记员记录。在审判时如证人不能出庭,所记录的证言可以直接用作证据使用,不受传闻规则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