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以保护私权为目的,解决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到纷,因而民事诉讼是集中体现国家干预私权的领域,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结合部。
为了使诉讼程序有序运行,诉讼功能的充分发挥,就必须建立在法律专家参与诉讼对当事人进行辅佐的基础上。当然,法官本身就是法律专家,但程序规则决定了法官的中立地位,而不得成为当事人的辅佐人,而律师正是出于这种需要培育出来的专门人才,这一空缺只能由律师来填补。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向是法律部门日益细密,法律关系日益复杂,从而诉讼法律技术性愈强,当事人需要的帮助也就越多,所以,律师参与民事诉讼帮助当事人已经成为诉讼的基本机制,律师在诉讼中承担的职能总体上应是增强的趋势。
尽管如此,但还必须认识到:律师发挥作用也是建立稳定的诉讼模式,促进实现诉讼整体目标的必备条件。
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的在于借助审判权实现其民事权益,公正的诉讼结果必然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得到审判权的肯定和支持从而得以实现,但权利被支持以审判者认知权利所依据的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为前提,由于审判者不是纠纷的见证人,审判程序的直接目标就在于让审判者形成正确的案件事实认知从而适用法律。为实现这一目标,同时也确保审判权的正当行使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现代民事诉讼都以划分审判权和当事人权利的各自权限范围为基本模式,并通过审判权与当事人权利的相互制约和对抗来维持诉讼的平衡运行。这样做的结果是:尽管许多国家在不同范围内承认职权探知、释明权等制度,但总体上审判权和当事人权利的诉讼职能是相分离的,尤其在查明事实上,审判者认知的事实应当基本上限定于当事人展示的事实,而不应直接调查事实。
这种模式的缺陷在于:首先,由于审利权和当事人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审判权恣意行使,侵害当事人权利是轻而易举的事,再加上检察监督不能发挥实际作用,诉讼的自我制约和整体利益平衡常常不能实现。其次,由于法律意识水平和对案件评价能力的不同,当事人展示的事实与法院所要认知的事实常常发生错位,对案件的整体认识也总存在严重分歧,审判者不仅无力改善这种局面,而且还面临在法律问题上不可能从当事人那里获得启示的困境。这些严重阻滞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实现。
律师的特殊之处在于:他既非权力的拥有者,也非普通人,而是拥有一定执业权利的专门人员,这种特点使律师可以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能够容易与审判者在事实和法律问题上达成一致。律师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毫无疑问大大促进了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抵制不正当权力的能力,律师自身执业权利也常常体现为对审判权的遏止,律师参与诉讼后,审判权的恣意行使受到约束,诉讼的制约和平衡机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同时,律师在诉讼中又以自己的才智避免了当事人展示事实的盲目性,并通过自身的诉讼行为沟通法院与当事人对案件的认识,不仅改进和提高当事人的诉讼意识,也有助于纠正法官在事实和法律问题上的认识偏差,使其更准确地评价事实和适用法律,从而促进诉讼目标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