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作为被告的房产公司与其房产经纪公司(即原告从2001年起就合作进行房产销售,他们签订了物业代理销售合同。随着房产市场的不断火爆,尽管双方多次续签合同,但合同的总体内容仍然没有太大改变,双方约定:房产公司可留3%的房源为自销的保留房源,其他开发的楼盘由经纪公司独家代理销售,在代理期间房产公司不得再委托其他人进行代理,房产公司按销售的房产价格比例付给经纪公司销售的佣金;作为经纪公司要独自承担市场风险,但可以对所出售房屋的底价进行调整,调整的底价超出的溢价部分由双方四六分成;在经纪公司把房屋卖给业主后,负责办理所售房屋相关的交房、办理小产证等一切手续。
然而合同签订后,双方却发生纠纷。由于房产公司在银行欠有债务,就拿其开发楼盘中的33套房屋用于抵债,并由经纪公司代为办理了该33套房屋产权证等事宜。经纪公司认为该33套房屋也要支付佣金,而房产公司却认为该房屋不是经纪公司代为销售的,所以不支付佣金。双方发生争执,经纪公司在今年4月将房产公司起诉到法院。之后,经纪公司又因为其他佣金和房屋溢价款的纠纷,先后两次又把房产公司推上法庭,三起纠纷总计标的额达到300多万元。
这样的案件粗看起来,是一个简单的两个房产公司之间的纠纷,可是在与案件的当事人有了基本沟通之后,我却发现了另外两个情况。
这个案件一到法院,原告经纪公司在起诉时就向法院申请冻结了被告房产公司四个银行帐户中300多万元的资金;而经纪公司因为要申请诉讼保全向法院提供了担保,向法院提供了60多万元现金和价值240多万元的房屋担保。法院的诉讼保全是一个正常的法律程序,但对两个当事人而言,房产公司的300多万资金和经纪公司的60万元现金在诉讼期间将不能流通,成了“死钱”,还有经纪公司240多万元的房产也暂不能进行买卖,这样将对两家房产公司的经营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我认识到上述情况后,做了两手准备,一边尽快主持双方证据交换和法庭审理,一边尽力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是由于双方的争议比较大,法庭审理已经结束,双方仍然不能达成和解。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庭审调查,经过几个昼夜的分析证据,我已经对三起案件起草好了计40多页的判决书,只说进行宣判。尽管判决书已经形成,但在宣判之前的最后时刻,我又进行了最后的调解。也许是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终于认识到我一直对他们讲的调解意义,这次终于调解成功了。房产公司愿意一次性付给经纪公司销售佣金等300余万元,当场就到银行将钱款付清。之后当事人还向我表示了谢意,想请我吃饭,当然被我婉言拒绝了。
两个当事人离去了,看着自己手中拿着的即将宣判却永远不需要宣判的判决书,我自己心中涌起的是几天几夜在对着电脑写判决书的苦思情形。但是我还是笑了,因为两个当事人是互相握手致意后离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