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7岁的被告杨某,1989年与原告杨某某结婚,系再婚。婚前一子已随前妻生活,婚后生有一女,已15岁。原告于2000年携女儿外出打工,一直未归。2003年原告曾到裴山法庭起诉离婚,法庭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调解无效,判决不准离婚。2004年10月杨某某再次到该法庭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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