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组成合议庭审理,通过对各方证据进行认真分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在庭审后组织四方当事人调解。但原告方一直坚持按实际损失赔偿。被告方汽运公司、信息服务部则认为损失是承运方造成的,己方不应当赔偿。许某认为责任不能由自己一方承担,且自己也无法承受如此巨额赔款。第一次调解便因分歧太大,四方当事人不欢而散。
合议庭有人主张:“反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不成干脆判了算了。”主审法官付军则坚持以调为主。认为本案涉及四方当事人,地跨两省四市(县,若一判了之势必会激化矛盾,负面影响大,且以后难以执行兑现,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同时通过了解得知本案当事人许某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就连出事的车辆还是靠贷款买的,此时的许某已是雪上加霜,若再让其承担巨额赔款,恐怕难以承受。且原告定作沙钢集团的电机及水泵设备也须尽快修复以履行合同,否则将造成沙钢集团上亿元改扩建项目设备无法调试,会给原告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本案中各方若能互让一步,达成协议,社会效果无疑是最佳的,对各方来说也是最合适的。第一次调解虽然失败,只要努力此案仍有可能调解。
此案能否调解成功的关键在于原告方,他决定首先从原告方泵业公司打开突破口。于是他通过电话联系到泵业公司,从法理、人情、社会效果等方面帮助其分析判决和调解的利弊,希望对方能够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好这次纠纷,从中尽早解脱出来。此后,无论是白天还是晚上,只要一有机会他就用手机与原告沟通,并及时与其他二人碰头,互通情况,仅8月份,三人做各方调解工作的长途话费就达600多元。在他们诚心感动下,四方都作出了很大让步,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许某赔偿原告泵业公司经济损失5.5万元,被告信息服务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千元,原告自愿放弃对汽运公司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