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两家曾协议约定两位老人共同生活、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办喜宴三桌、王书英百年之后由张老汉两个儿子张宪宾、张宪忠负责出殡,送至史献亭村与其前夫合葬。就这样,王书英把自己的全部积蓄和家当带到张家,与张老汉共同生活。虽然他们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书,但王书英与张老汉一家很快建立起了亲密的感情。
王书英对患脑血栓、长年瘫涣在床的老婆母,极尽孝道,象亲儿媳一样端屎端尿,精心侍侯达四、五年之久,直至老人去世;对张老汉的两个儿子,她视如己出、疼爱有加。而张老汉对王书英亦恩恩爱爱,两个儿子对王书英,也象对待生身母亲一样尊敬、孝顺。对这些,左邻右舍无不称羡。
张老汉懂园艺,勤劳能干。从同居生活第一天起,张老汉就与王书英同心携手,开始养猪、翻盖大棚养花、在承包地里栽种了大片枣树和槐树。 2002年,老两口在院子里新建偏房五间,将原有的两间小土屋也翻建成两间大砖瓦房,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谁知,天有不测风云, 1999年张文成老汉突然患脑血栓、瘫涣在床,2004年春节后不久,张老汉又不幸因煤气中毒去世。据张老汉的弟弟和村民们说,在张老汉卧病在床的5年间,王书英对张老汉一直照料得很好,尽到了一个妻子应尽的扶养义务。
让王书英更料想不到的是,张老汉去世不久,大儿子张宪宾对她的表情和态度开始转变起来。2004年清明节这天上午10时许,大儿子张宪宾夫妻来了,强行把王书英喂养的6头小猪装上拖拉机拉走了。联想起近日张宪宾曾阻止她出售1200盆花卉、造成数千元损失的事,王书英一纸诉状将张宪宾诉至乐陵市人民法院。
一审时,王书英诉称,被告张宪宾侵犯了她对财产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张宪宾把6头小猪送回来。
被告张宪宾答辩说:“6头小猪本来就属于我所有。父亲生前曾和原告王书英都明确表示,要把这一窝仔猪送给我。在母猪妊娠时,是我买了猪饲料送去喂的。退一步说,6头小猪也不是原告王书英一人的财产,而是她和我父亲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在没有对父亲的遗产和其与王书英的共同财产进行析产、继承之前,王书英无权对共同财产主张所有、占有等权利。”
乐陵市法院审理认为,张老汉死后,原告王书英对老两口的共同财产进行占有,属有权占有,她对占有物行使事实上的权利并无不当。被告张宪宾要求分割父亲的财产,应通过另行起诉等合法程序得到解决,而其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将老两口共同财产中的仔猪六头拉走,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王书英的合法权益。遂于2004年6月25日,一审判决被告张宪宾返还原告王书英的仔猪6头。
一审判决后,张宪宾不服,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改判。他在上诉状中称,原审判决没有解决6头小猪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以王书英实际占有为由,把确认之诉审理成了给付之诉,属审非所诉、判非所求;即使王书英对6头小猪享有部分所有权,也不能在没有分割财产、尚未确认财产权属之前,由她一人对6头小猪享有全部所有权。
合议庭的法官们经审理意识到,这是一起发生在新形势下的典型的家庭财产纠纷案件。虽然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是6头小猪,但又必然牵涉到张老汉遗产的析产、分割问题。即使法院对6头仔猪的权属判决完全正确,以后双方当事人可能还会因为张老汉的其他共同财产再发生争执、吵闹。果真如此,案好结、事难了,两家永无宁日。
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对共同财产进行折产、分割、继承的诉讼请求,按照传统的“民不告、官不究”民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只能就双方争执的6头仔猪依法作出判决,而不能对张老汉的其他部分共同财产的析产、分割进行审理和判决。法官们认为:要使双方当事人从此真正息诉止争,必须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实现司法调解结案。
法官们在访谈当事人及其亲友中了解到,曾辛辛苦苦地操持这个家的王书英老人担心自己婚姻不合法,今后会因此遭到“继子”的虐待,到头来被驱赶出门、不得赡养和好报;而张宪宾的担心是怕父亲遗留下来的财产全部被王书英独吞。针对双方当事人这一思想状况,法庭追加张老汉在外打工的二儿子张宪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通过二儿子去做其他两方当事人的思想说服工作。
年1月24日,在村干部和村民、亲友们的积极协助下,经法官们给各方当事人耐心地讲解《婚姻法》、《继承法》和民法等有关规定,促使三方就张老汉的遗产的析产、分割及王书英的赡养、生活问题,达成了如下协议:
二、原来张老汉与王书英共同经营的花卉大棚和94棵乐陵枣树,仍都由王书英管理、收益;
三、王书英百年之后,上述北屋两间、花卉大棚和94棵枣树的所有权,均转归张宪宾所有。
该协议达成后,王书英老人和张宪宾都感到解除了后顾之忧。王书英可以依旧居住在张家的房屋里,依旧经营张家的花卉大棚和枣林,而张宪宾也表示不再惊扰王书英老人的生活安宁。当签收了调解书时,王书英老人和“继子”张宪宾都会心地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