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评审委员会委员、房山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沈光介绍,评审委员会于今年6月份成立以来,通过房山区工商分局及消协,在房山区收集了大量公司、企业使用的格式合同文本,并从中选取了5条最为典型的格式条款提交给评审委员会进行了评议。
“涉及房屋买卖、还有房屋中介公司居间服务合同纠纷的争议条款最多”沈庭长告诉记者,“这次评议的第一条就是关于房屋买卖的格式条款:业主、客户及双方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视为本人签字认可”,沈庭长说,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只能由当事人本人签字,如果由他人代为办理,则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严格、明确的授权,没有委托授权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必须经被代理人一方追认方为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沈庭长举例解释说,一个人的房子,他的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就能给他卖了,就视为他本人同意了,那任何人的房子都可能随时“被同意”卖掉,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沈光指着一份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合同中的一条告诉记者:“房主、客户通过本中介以外的渠道,看房行为无效。这是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合同时普遍使用的条款,也是中介公司通常所说的防跳单协议。”沈庭长解释说,消费者应该具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看房人可能通过“我爱我家”得知房源的基本情况,但选择“链家”带领看房,这属于消费者的选择权;当然,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也是给予保护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中介公司未最终促成买房合同成立,也还是可以要求当事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
在汽车销售领域,“不退车、不换车”成为经销商的“底线”。不少经销商在提供的合同中都表示:汽车因经销商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车辆损坏,由经销商无偿给予修复,但购车人不得因此要求退车、换车。对此,经销商给出的解释是:二手车和新车的价格相差甚远,而且一旦退车,会牵涉购置税、保险、车牌等一系列后续问题,所以修车比退车更有利于双方。沈庭长认为,在因经销商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车辆损坏的情形下,消费者应享有选择退车、换车和要求修车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维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经销商可以制定适当的退车、换车条件,但不能因为商品价值不一样,就剥夺消费者的退车、换车权。
记者看到,委员会所评议的最后一条是关于超市会员卡的,该条款是这样说的:我超市有权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认为某张会员卡为异常状态,终止该卡的会员资格并无须通知持卡人。“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该条为‘霸王条款’,因为如果按照这一条款的规定,超市可以无任何理由终止任意一个会员的资格,消费者将毫无权益可言。”沈庭长说,大家一致认为,这一条比国家工商总局已经明确要求商家不得再使用的“最终解释权”对消费者的危害更大。
据悉,本次评出的5条“霸王条款”已经上报给北京市工商局,相关部门将严格查处,进一步规范合同格式条款,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