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新乡县法院 韦德涛 发布时间:2009-08-18 18:00:30
我叫王新德,来自新乡县法院翟坡中心法庭。今天,能与兄弟法院的同事们一起阐述调解心得、交流调解经验,探求调解真谛,我倍感荣幸。诚心希望与各位同事共同学习,相互提高。
我所在的翟坡中心法庭,辖区共四个乡镇,78个行政村,人口约11万。其中所属小冀镇、翟坡镇都是比较富裕的乡镇,群众大都经商、进工厂,接受外界事物较多,观念更新比较快,在对案件审理上时间观念较强,服判息诉率较高。而大召营镇、合河乡经济相对落后一点,案件数量相对多一些,且群众很容易对案件进行纠缠。工作中,我和法庭全体干警认真研究案件规律和特点,吃透案情,熟知当事人,坚持“调判结合,以调为主”,对案件不懈地进行调解,在这些案件中72%的案件均能以调解撤诉结案,有效促进了农村稳定和谐。在我的感受中, 法庭植根基层,是处理矛盾纠纷的前沿。作为法官就是要走进田间地头,面对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做足做细调解工作,使纠纷化解在言谈之间,着力营造“农村和谐、邻里和美、家庭和睦”的新风新尚。
下面:结合我的工作实验,谈几点在调解工作中的体会,与大家共同学习,一起探讨。
一、要树立“调解无小事”的观念,以强烈的责任感对待每一起案件。
在案件中,我始终认为调解无小事,事事系民生。一个村村民发生的家庭、邻里纠纷、老人赡养等虽然是小事,但如果处理不妥,就会小事变大事,小题变大做。作为法官对侍调解工作就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力争解决问题不出村,热忱调解融坚冰。如翟坡镇大宋佛村徐启云老汉赡养一案。徐启云老汉家住新乡县翟坡镇大宋佛村今年已经九十高龄,膝下有一男二女,儿子前些年病故,留下一个呆傻儿媳,大女儿瘫痪在床不能给他尽孝,而小女儿也嫁于邻村,家庭条件也不宽裕。徐老汉垂暮之年感到孤独无依,希望小女儿能多对他尽些孝道。可是二女儿今年已近六旬,家里里里外外需要照料,加之行动不便,也无暇顾及老汉。徐老汉责怪女儿不孝,执意要讨个说法,于是以二女儿不孝顺为由,一纸诉状将二女儿起诉到翟坡镇法庭。我们受理此案后,及时向双方送达了开庭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23日在法庭开庭。可是,开庭当天,作为原告的徐老汉却没有到庭。而被告徐桂兰,也因父亲的“无情”起诉,怨气顿生,坚持不出庭应诉,并表示从此父女情断义绝。对于这种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是,我想,作为一个九旬的老人,本身行动不便,更何况徐老汉也不懂法,如果仅因未按时到庭就按撤诉处理,案件倒是结了,但老人的赡养问题并没有解决。我忧老人所忧,想老人所想,便和法庭其他审判人员一商议,决定上门开庭处理此案。为了彻底消除双方的矛盾。我和法庭干警多次到徐老汉和其小女儿家中走访调解,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互不相让。我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这起家庭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不在于经济问题,而是因为相处感情上沟通较少,被告离父亲不远,几乎很少去看望老人。尤其是逢年过节也不过门看望,致使老人怨气较深,产生了隔阂,引起了纠纷。我决定带上徐老汉的女儿到老汉家中开庭当场调解该赡养案。在调解现场,我对原告徐老汉说,“一个亲字掰不开,老大爷,今天我们把你姑娘也带过来看你老人家了。咱自家的事来家里说。”见原告徐老汉态度有所缓和,我就趁热打铁,让原告回忆对被告小女儿的疼爱之情,怜爱之心。使被告明白父母的养育之恩应该报答。经过我们的劝说,原告的小女儿当场流下愧疚的泪水,表示同意调解,双方很快达成赡养协议。被告当场拿出500元钱,亲手递父亲。至此,此案得以妥善处理。当我们离开时,原告和其女儿一起把我们送出家门。徐老汉还一个劲地说:“你们到家里处理我的事,让我不知说啥好,太感谢你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