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调解工作中,积极探索新方法、新途径,力求以简洁和经济的方式化解纠纷,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以“真情、人情”感动当事人,以“事理、法理”说服教育当事人,使调解工作取得实效。
——提供和平解决纠纷平台,立案调解。在立案庭专门设立了诉前辅导室,主要在立案时,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到法院或者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听取被告的意见,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初步情况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当被告同意调解时,及时通知原告到场,再次为双方搭建一个相互沟通的机会和平 台,以利于进一步的缓和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实现和解。
——弱化双方责任划分,庭前调解。当事人双方通过证据交换后,能全面的了解支持诉辩的证据,往往在充分考虑自身利益之后,会理性的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我们便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时机,促成纠纷在庭前和解。
——缓和双方对立情绪,庭中调解。对那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采取灵活的传唤及方便简洁的开庭,发挥调解程序灵活性与简洁性,减少当事人开庭的对立性,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在争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采取现场开庭、现场调解、非审判庭方式进行座谈式开庭调解,以缓解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使调解在一种相对融洽和缓的气氛中进行,庭中调解率占整个调解案件的70%。
——明晰双方是非责任,庭后调解。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后,由于整个案件庭审程序已经结束,案件事实、是非责任已明朗,双方的争执焦点、分歧也很明确,特别是证据相对较弱的一方当事人,想通过调解减少损失的愿望比较强烈,此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很有可能事后达成协议。
——引进判例调解机制,对比调解。将相同法律性质的判例展示给双方当事人,让其明了案件结果,胜败原因,从而促成调解。如对一般的借贷纠纷案件,大多采取给当事人看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或讲解案例的方法,让当事人通过案例,对照自己案件的情况,对法官可能做出的判决是什么有一个大概了解,进而促使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我院利用这种方式调解的案件,占调解结案的14%。